拒绝挪车两人身亡(上海七旬阿婆劝阻乱停车,争吵后年轻车主猝死……阿婆傻眼:要担责吗?)
拒绝挪车两人身亡文章列表:
- 1、上海七旬阿婆劝阻乱停车,争吵后年轻车主猝死……阿婆傻眼:要担责吗?
- 2、吵架气死人还要担责?挪车纠纷,吵架引发对方猝死,法院判赔
- 3、离奇!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她的死谁负责?
- 4、普法:72岁老人横死家中,45岁儿子同住5天不闻不问,涉嫌遗弃罪
- 5、封闭主入口、搭建防护顶棚 一人被砸身亡后,西凌新邨排查出又一外墙隐患
上海七旬阿婆劝阻乱停车,争吵后年轻车主猝死……阿婆傻眼:要担责吗?
在日常生活,如果为了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或社会公益
而与他人发生轻微口角
却发生了对方猝死等
出乎当事人预料的后果
行为人要对损害结果负责吗?
上海奉贤法院
日前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两位邻居因停车事宜起了口角
一方竟然突发心脏病猝死
家属把参与口角的另一方
告上了法庭
年近70岁的荀阿婆是奉贤区西渡街道某村的居民,去年11月28日早晨8点左右,荀阿婆发现自己的邻居,村里的一位租客,把车停在了两栋房屋中间的弄堂口。
该弄堂是居民的出行通道,另一端连着的小河,还是社区的消防取水点。因此,荀阿婆要求邻居王某挪车,两人发生争吵。
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8点40分左右,荀阿婆路过王某家门口,双方又因之前的停车事宜发生口角,王某被路过的同乡劝回屋内。
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同乡拨打120,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点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
荀阿婆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将荀阿婆起诉至奉贤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通行,被告作为邻居劝阻,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此外,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奉贤法院民事庭副庭长林庆强告诉记者,荀阿婆和死者王某平时交往不多,对王某有心脏病,荀阿婆没法预判。此外,双方只是口角,荀阿婆对王某死亡结果的产生,也很难有预见能力。
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拿“蝴蝶效应”打了个比方,老太太和死者之间的争吵,就像“煽动翅膀的蝴蝶”,而王某的死亡就像发生了一场风暴。可能它们有一点联系,但是从法律意义上,两者在因果关系链条上相距甚远,很难要求“这只蝴蝶”对“这场风暴”承担责任。
判决后,王某一方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四十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
而反观王某,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更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坊提醒:
平时生活中一定要平稳心态
遇到纠纷要想开点
尤其是心脏病患者
更要减少情绪的波动
摩擦事小,生命事大
事件发酵后
引发不少网友关注
多数人赞成法院的判决
认为王某不但有错在先
而且需对自身的发病负责
但也有少数网友认为
阿婆作为口角的一方
也有一定的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
遇事应沉着冷静
双方应各退一步
坊友们怎么看?
留言一起来讨论吧
转自:案件聚焦(记者:张帼霞)
来源: 新闻坊
吵架气死人还要担责?挪车纠纷,吵架引发对方猝死,法院判赔
#普法行动#
图文皆为原创,转发请标明出处
[人是会被气死的]
《三国演义》中有一个经典桥段:诸葛亮三气周公瑾,周瑜因气量狭窄,最终被诸葛亮活活气死。
研究表明,生气引发的心律不齐比一般的心律不齐更加不稳定,更容易致命。愤怒等强烈情绪可能会使心律中断,危及生命。
现实中,也并不缺乏因为生气引发急性疾病突然离世的事件。
[芝麻纠纷酿大祸]
去年,曾有一起因为挪车纠纷发生吵架,一方因情绪过于激动发生心源性猝死的案件。
为了方便,王某某(化名)将车辆停在了李某某(化名)家门口。李某某发现后,提出让王某某抓紧挪车。
但是王某某提出,车辆已经在那儿停了三天,从来没有人告诉他那里禁止停车,怎么也不愿意挪。于是两人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俩人互不相让,言辞激烈,经过周围邻居规劝,李某某回了家。而王某某却不依不饶,很快又继续上门吵闹。
这一闹不得了,王某某离开后不久,李某某发生心源性猝死。家属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0余万元。
图文皆为原创,转发请标明出处
[法院判决定责任]
法院最后做出判决,要求王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主要理由有两点:
1.王某某有过错。
明知李某某年近60,吵架容易刺激李某某情绪,引发不良后果,还长时间、多次争吵,言行超出必要限度,存在过错。
2.吵架与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某某在吵架后不到一个小时发生猝死,王某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李某某情绪激动、病情发作,引发死亡结果。
但是李某某明知自身存在冠心病病史,不能动怒,仍旧参与吵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事先不知道李某某患病情况,承担次要责任。
图文皆为原创,转发请标明出处
[不担责典型案例]
在吵架气死人的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个都判吵架者担责。最经典的就是“电梯劝烟猝死案”。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陈某某(化名)在电梯里规劝老人张某某(化名)不要抽烟,自始至终没有不当过激言论,态度平和,但是张某某还是发生了猝死。
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补偿张某某家属1.5万元。判决后,案件引发很大社会反响。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规劝者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赔偿补偿有差别]
法院判处赔偿与判处补偿的实质是完全不同的。在法律上赔偿和补偿完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赔偿是过错责任,补偿是无过错责任。判决补偿,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过错,承担责任是出于公平的考虑。
图文皆为原创,转发请标明出处
[气死人不偿命吗]
也曾有过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吵架致他人猝死的行为人刑拘的,但是最终没有认定为犯罪。
也就是说,气死人偿命的可能性极小。除非明知对方有心脏病,还故意挑衅、刺激对方。但是主流判决都让当事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君子视角]
人与人发生矛盾,难免发生争吵。但是争吵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吗?显然不是。
吵架,能吵赢吗?其实,吵架,从来没有胜利的一方。
把对方气个好歹,你得担责;被对方气个好歹,你得受罪。怎么都是输!
还是那句话: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你认为吵架气死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欢迎评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深度普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增长更多法律知识!
图文皆为原创,转发请标明出处
离奇!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她的死谁负责?
这是一件既离奇又悲伤的事:
江苏涟水女子张某
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摔倒在地,
但是对方离开了现场,
接着她又被一辆三轮车碾压,
而三轮车主逃逸后至今没有归案,
接到求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
赶到现场抬担架时,
担架不慎脱落,
躺在担架上的张某头部着地,
送医抢救数日后,
张某还是死亡。
那么,
张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到底谁应该为她的死亡负责?
目前改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
阅读也破亿
女子受伤接受救护被从担架上摔下头部着地
对于死者张某的家人来说,长达近两年的诉讼,他们已精疲力尽,虽然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告一段落,但两年前的那天晚上,张某所遭遇的痛苦,只有已在九泉之下的张某知道。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摔倒,两人均受伤。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逃逸。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钟,她又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因其至今没有归案,以下简称无名氏)。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施救人员不慎致担架滑落坠地。
医院120救护人员抬担架时竟脱落,导致伤者从担架上摔落头部着地。(视频截图)
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救治63天后,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她的亲属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120到场急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担架一头重落在地,导致张某头部再次摔伤,后脑损伤严重,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其亲属得知与她发生剐蹭的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后来也被警方查找到,但是,第二起碾压张某的无名氏驾驶员一直没有归案,张某亲属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以及涟水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司法鉴定中心拒绝作出死者死亡鉴定意见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涟水县交警大队对张某所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
涟水县交警大队分析认为,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报警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无名氏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也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最终,涟水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因肇事逃逸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无名氏因肇事逃逸负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
作为被告之一的涟水县人民医院也觉得冤,他们认为县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抢救伤者,抬担架时,担架滑落,在未着地时已被120医生接住。张某死亡是交通事故脑外伤所致,属于伤者伤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无关。
那么,张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与医院救护有关?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涟水法院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因交通事故损伤和120急救操作不当再次摔伤的前后损伤时间间隔短,前后损伤之间无客观的医学相关检查等,无法明确两次损伤各自的严重程度,无法明确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因此拒绝作出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10余万
记者今年12月20日从涟水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法院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面对伤病,肩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在救护伤者过程中,理应做到细心、严谨和认真,否则不仅可能延误病情,也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该案中,救护人员的失误致担架滑落,无法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遂判决涟水县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那么,前两起交通事故的逃逸人朱某以及“无名氏”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死者到底有无责任?涟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过错是导致第一次事故的“事实上的原因”,且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朱某的行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因为其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无法排除因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于是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承担20%责任。
交警认定无责 但法院为何判决死者担责40%
交警部门对先后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会作出张某承担40%的责任?记者20日采访了死者张某亲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克权。
据黄克权主任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当事人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绝对依据交通事故定书划分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性质是鉴定结论,其认定依据是交通法律法规(如交通肇事逃逸即推定逃逸方全责等),供法院审理案件参考,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围绕侵权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实,全面审查,综合评判,最终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所以,涟水法院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朱某承担30%、无名氏承担20%、涟水县医院承担10%责任并无不妥。
涟水县医院的赔偿目前已履行完毕,黄克权主任告诉记者,第一起事故逃逸者朱某至今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至于第二起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法院虽然已作出判决,但因其一直没有归案,所以赔偿现在无从谈起,如果有一天,“无名氏”归案,死者张某的亲属可以继续向法院主张他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通讯员 陈启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宋彦霖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扬子晚报
普法:72岁老人横死家中,45岁儿子同住5天不闻不问,涉嫌遗弃罪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天涯海角,而是近在咫尺,你却对我不闻不问。
羊跪乳,鸦反哺,自古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古今如一的道德准则。即使一些儿女生前不孝,死后至少也要尽到安葬义务,让父母入土为安,这是做人的底线。
但在2021年下半年,上海市松江区发生的一起案件,却刷新了人们的认识,当事人的所作所为突破了道德底线,碰触了法律红线,引起人们的深刻思考。
案发经过
2021年9月28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城中路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有人反映小区某栋居民楼里传来阵阵恶臭,像是尸体腐败的气味,请警察抓紧派人看看。
民警迅速来到这处小区,发现涉事居民楼附近围了很多大爷大妈,其中就有报案人陈阿婆,她住在这栋居民楼102室,恶臭的源头是她对面的101室。
101室住着72岁的王老伯,还有他45岁的儿子王昕。王老伯虽说身体不好,腿脚不便,但每天早上都会出门买点东西,但陈阿婆发现最近已经有挺长时间没看见他了。
前两天,陈阿婆闻到楼道里有一股难闻的臭味,臭味的来源就是对面的王老伯家。联想到好几天没见王老伯出门,陈阿婆感到事情不对劲儿,找到邻居老田,一起去居委会求助。
居委会给王老伯打了好几遍手机都打不通,只好和陈阿婆一起来到101室,使劲敲门,但对方始终房门紧闭,无人应答。大家意识到王老伯很有可能出事了,赶快报了警。
因为打不开房门,民警只好给王老伯的儿子王昕打电话,但是没人接,民警前前后后打了七八个电话,始终都是无人接听。打到后来,对方干脆关机了。
种种异常让民警隐隐察觉到情况不妙,他们联系了松江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刑事技术人员和法医迅速赶到现场,很快打开了紧闭的房门。
房门一开,一股强烈的恶臭味夺门而出,围在门口的大爷大妈们“呼啦”一下子全散开了。
很快,民警在一个卧室发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
一具面目全非的尸体上半身躺在床上,两条腿垂在床边,尸体高度腐败,难闻的气味就是从这里传出来的,浓烈的异味甚至顶得在场民警睁不开眼。
警方很快确认,这具尸体就是101室的主人王老伯。
很明显,王老伯不像是正常死亡,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这是一处两室两厅的民居,南北各有一间卧室,死者就在不足10平米的南卧室内。
警方注意到王老伯的上身穿着一件短袖T恤,下身却是赤裸的,给人感觉十分异常。自杀,意外,还是他杀?警方一时无法确定,围绕他的调查迅即展开。
警方首先排除了自杀。
如果是自杀,死者应该是跟平常一样,衣着比较正常,不可能刻意赤裸下身,王老伯的死亡应该是在自己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果是意外死亡,死因又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发病猝死,另一种是他杀。
接下来,警方又基本排除了他杀,因为经过初步尸检,法医没有在王老伯的体表发现任何暴力损伤,现场也没有任何搏斗的痕迹。
看来,发病猝死是唯一的可能性了。
据邻居们反映,王老伯前段时间的身体确实很不好,陈阿婆多次看到他一个人走路气喘吁吁,走到家门口,站都站不稳,而最近很长时间都没出门,很可能病死的。
现场的情况似乎也表明了这一点。
床边的凳子上摆放着一个痰盂,是小便用的.
床附近的地面上散落着棉被和一些衣物,其中就有王老伯的裤子。
种种迹象表明,王老伯最近的身体状况确实很差,生活很难自理。
接下来的勘查更印证了这一点。
冰箱里只有一些咸菜,没有任何食材,厨房没有动火做饭的痕迹,各种食物的缺失仿佛都在诉说着,这个七旬老人生最后的日子是多么凄凉。
除此之外,警方在北卧室衣柜的抽屉里发现了王老伯的病历和治疗高血压、高血糖的药物,而在王老伯所在的南卧室,并没有这些药物。如果王老伯真的是因病猝死,那么这应该与他生活不能自理,发病时没有及时服药有着极大的关系。
但此时就断定王老伯是因病猝死,还为时尚早,现场有民警提出:会不会有犯罪嫌疑人侵入住宅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王老伯发现,诱发疾病死亡?
警方勘查发现,王老伯家的门窗都是完好的,抽屉、柜子都没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不像是入室盗窃的作案现场,但细心的民警还是发现了一个异常:王老伯的手机不见了,他们找遍家中的大小角落,都没有发现王老伯的手机。
现代社会人人离不开手机,王老伯的手机却不翼而飞,这是一个十分可疑的现象。可以肯定的是,手机绝不会凭空消失,显然是有人出于某种目的拿走了。
究竟是谁拿走了王老伯的手机呢?就在警方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王老伯的儿子王昕终于出现了,在距离警方进入现场2小时后,他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姗姗来迟。
见家中来了警察,甚至是看到父亲的遗体,王昕都是表情淡定,毫不惊讶,这让警方十分意外。民警质问他为何手机关机,王昕解释说手机没电了自动关机,没条件及时充电。
原因曝光
对于父亲的死亡,王昕给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答案。
据王昕讲,他在市区有一个项目,从上个星期开始就一直借住在朋友家里,也没有给父亲打电话。直到昨晚10点多回到家,才发现父亲早已撒手人寰。
警方更纳闷了,既然你知道父亲已经去世,为什么不及时报警或者办理后事?
王昕的回答是自己最近工作太忙,还没顾得上处理,警察今天就主动上门了。
另外,对于父亲的死因,王昕觉得应该是糖尿病引起的,而对于父亲是否遭人杀害的说法,王昕表示不太可能,不然的话他早就报警了。
即便如此,对于警方来说,只要案件存在哪怕一个不同寻常的疑点,调查就不会终结。
在这起案件中,最可疑的就是老人失踪的手机。
警方首先询问了王昕,王昕表示自己没有见过父亲的手机,也不知道手机去了哪里,这更让警方感到情况十分可疑。
为了找到这个至关重要的线索,警方决定从案发时间9月28日往前倒推15天,对王老伯的行踪展开全面侦查。
警方兵分两路,一路调阅小区监控,查找王老伯的生活轨迹;另一路开始查询死者的手机通信、银行消费、资金等情况,很快都有了收获。
民警首先通过手机消费记录发现了异常,从9月18日以来,王老伯有许多在网吧、烟酒店消费的记录,这显然不是他本人操作。
警方顺藤摸瓜,通过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几乎每天都在使用王老伯的手机付款,而这名男子赫然就是王老伯的儿子:王昕。
这个发现令人震惊,但更震惊的还在后面。
另一路民警随后发现,从9月13日到案发的9月28日,王昕每天都会从王老伯居住的楼栋正常进出,楼栋口的监控清晰记录了他每次进出的画面!
王昕对警方撒了谎,而且是弥天大谎,他之所以撒谎,一定是为了隐瞒什么。
铁证如山,王昕无法抵赖,而随着他的供述,一段令人难以置信的往事浮出了水面。
1997年,王昕大专毕业后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干销售,几年下来卖了上百套房子,光提成就拿了几百万,但因为花钱大手大脚,一直没能存下钱,而王昕的父亲年轻时就做些小生意,几十年下来也攒了不少家当,邻居们都叫他“王老板”。
2004年,王昕结了婚,夫妻俩没有买房,为了生活方便,就和父母住在一起。
王昕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从小就对他很宠溺,看到儿子上班以后花钱如流水,从来不闻不问,王昕没钱花的时候,开口向父母索要,也都是有求必应。
2009年,靠着旧宅拆迁,王昕夫妻和父母一共分了两套房。
考虑到将来房子都是儿子的,老两口把一套房落户在了他们和王昕名下,另一套落在王昕夫妻名下,还花钱装修好了才让小两口搬进去。
可以说,王昕拥有让别人羡慕不已的经济条件,但他却不懂得珍惜,反而更加有恃无恐,生活更加放纵,工作也不上心,终于在2010年被公司裁员。
丢了饭碗以后,父母和妻子都动员他再找工作,但王昕却打不算上班了,干脆啥也不干,每天游手好闲,贪玩享乐,当起了啃老的 “巨婴”,只要缺钱花,就找父母要。
2014年,因为受不了丈夫的好逸恶劳,妻子和王昕离了婚,两人的共同房产变卖后各分一半。这笔高额售房款成了王昕不上班的经济支撑,支撑他继续过着坐吃山空的日子。
但是没过几年,上百万的售房款就被王昕挥霍一空,而王昕宁可贷款、变卖金银首饰、不断向父母索要,也不愿意出去找工作赚钱,成了名副其实的“啃老族”。
看到王昕变成这副样子,王老伯也很后悔当初对儿子太过宠溺,但每当父亲催促他找工作,王昕都会冒出一句:“我也想去上班,但也得人家通知我去,我才能去啊!”
2019年,王昕的母亲病逝,王昕也终于吃完了老本,开始入不敷出,便借机提出搬回来和父亲同住,父子俩彼此有个照应。
这一回,王老伯不再宠溺儿子了,他知道王昕好吃懒做,父子俩住在一起,肯定是他这个老爹照顾儿子,便一直坚持不肯答应。
自从母亲去世后,王昕和父亲的关系很冷淡,加上父亲不让他搬回来住,父子俩的关系更加僵持,直到2021年6月,王昕还是不顾父亲反对,执意搬了回来。
此后,邻居们经常听到王老伯经常数落王昕,而王昕每次都是不以为然,甚至反唇相讥,父子俩多次当着邻居的面吵架,争得面红耳赤,王老伯经常痛斥王昕不孝,他担心这样下去,儿子会把自己晚年唯一的依靠——这套房子偷卖掉。
在王老伯看来,这个儿子已经跟他形同陌路,他不想管了,也管不了。
为了保住这最后一套房子,王老伯还去居委会咨询过,有什么办法能不让王昕来住。
事实上,王昕对自己的父亲也没有丝毫感情,王昕搬来以后,从不照顾父亲,每天晚出晚归,一出去就是一天,吃喝都在外面解决,回家就是睡个觉。王老伯身体不好,却从来都是自己买菜、做饭、洗碗,有时王昕回来晚了想吃宵夜,还让父亲给自己下面条。
时间进入2021年9月,王老伯的病情开始恶化,生活变得难以自理,出门也越来越少。对此,王昕没有放在心上,依然游手好闲,只顾自己吃喝享乐。
9月17日中午,王昕准备出门,父亲忽然叫住他,让他帮自己拿了一个痰盂放在床前,此时王老伯已经行动困难,使用痰盂排泄更方便,用不着跑卫生间。
可以说,王昕对于父亲病情恶化不能自理的事实心知肚明,但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他依旧我行我素,早出晚归,至于父亲有没有饭吃、有没有水喝,能不能自己服药、需不需要送医治疗,他毫不关心。
后来,王昕手上缺钱了,翻遍家里也没找到现金和银行卡,干脆拿走了父亲的手机,上网、吃饭、买烟、喝酒,给心爱的宠物狗买狗粮,都直接使用父亲的手机扫码支付。
对于王昕来说,父亲的手机是他唯一的收入来源,他拿来用是天经地义,但他却完全忽视了一点,对于父亲王老伯而言,这是他向外求救的唯一希望。
9月23日晚,玩了一整天的王昕返回家中,看到父亲以一种怪异的姿势躺在床上,过去探了一下脉搏,才发现父亲已经没有了气息,身体变得冰冷。
根据王昕的交代,得知父亲去世的那一刻,他没有震惊,没有悲伤,就是觉得父亲死了,自己以后生活该咋办?父亲的遗体该怎么处理?他一片茫然。
警方问王昕,你为什么没有及时报警或给父亲办理丧事?
王昕告诉警方,父亲死亡后,他也想尽快把遗体火化,但听说火化需要开死亡证明,他就在家里找户口本,找了足足5天,都没有找到,只好任由父亲的遗体躺在原地,甚至没有给父亲裸露的下身穿上裤子,没有把父亲的遗体挪到床上安放。
9月的上海天气还很炎热,王老伯的遗体很快腐败,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了邻居的注意,随着气味越来越浓,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警方再度询问王昕,王老伯病逝后,你和他每天同处一室,难道闻不到异味吗?王昕的回答令人难以置信:“我的鼻子不太好,我有鼻炎,闻不到什么异味。”
当得知是邻居报警,警察才找上门时,王昕摆出一副无所谓的姿态,满不在乎地说:“就是这些老头、老太太,他们闲着没事才去报警,真是小题大作。”
王昕不知道的是,他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犯罪,如果不是他从不关心照顾父亲,如果不是他拿走父亲的手机,让父亲失去唯一的求助渠道,王老伯或许不会发病猝死。
普法释疑
2021年12月3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王昕批准逮捕。
那么,究竟什么是遗弃罪呢?王昕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王昕是王老伯的亲生儿子,对王老伯负有扶养义务。
王昕在明知父亲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没有对父亲进行必要的医疗救助,甚至不能满足饮水、饮食、服药等基本生活需要,导致父亲死亡,显然构成遗弃罪。
2022年初,王昕在拘留所接受了记者采访。
但事到如今,他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仍在辩解自己只是因为有拖沓的习惯,才没有及时给父亲办理后事。
接下来,王昕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迄今为止,此案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作者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一下分析。
如上所述,《刑法》规定 “(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于什么算是“情节恶劣”,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1,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2,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3,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昕的遗弃行为导致父亲死亡,可以说是最严重的后果,当然属于“情节恶劣”,而且由于违背了人伦道德底线,可以说是“情节最恶劣”的一种。
据此,法院最高可以判处王昕有期徒刑5年,而且由于王昕认罪态度差,从未忏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起到惩戒的目的。
人性思考
45年前,当儿子咕咕坠地时,王老伯夫妻给他取名叫“昕”,或许就是希望这个孩子的人生能像朝阳升起一般充满希望。
但是王昕从来没有领悟过父母这份深沉的爱,不仅把自己的生活过得混沌不堪,还用自私和冷漠让父亲走上绝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最可怜的莫过于王昕年迈的父亲。他把一切都给了儿子,换来的却是父子成仇,老无所依,一个人孤苦伶仃地和病痛缠斗,最终画上了人生最心酸的句号。
可反过来一想,如果不是他对儿子的长期宠溺,王昕会走到这一步,他会走到这一步吗?
参考资料:上海卫视《东方110》之《陌生人》;《看看新闻》之《7旬老伯横尸家中 儿子不闻不问因遗弃罪被批捕》
封闭主入口、搭建防护顶棚 一人被砸身亡后,西凌新邨排查出又一外墙隐患
东方网记者柏可林、刘辉3月25日报道:3月22日晚,西凌新邨15楼外立面砖块脱落;3月23日下午,天申综合大楼外立面磁砖脱落。短短24小时内,两起高坠造成人员死伤的悲剧。3月25日,东方网记者回访重返事故现场,探究隐患出现的始末。
西凌新邨2号楼西侧外立面脱落
西凌新邨:检测人员排查出又一隐患
“不要低头看手机了,走起来走起来!”制造局路567弄,西凌新邨的正门已被警戒线拦住,居民从侧门而入,在保安的敦促下快速通过,匆匆抬头看一眼15层西侧高处那面光秃秃的墙。
三天前的晚上,一位饭后消食的居民走到2号楼下,被从15楼轰然脱落的外立面砖块砸中,送医抢救不幸身亡。
西凌新邨封闭主入口
事故发生后,居委、物业、业委会连夜开会。3月25日下午,物业经理戴着墨镜遮住红肿的眼睛,安排保安逐个电话通知有车的业主尽快回来挪车。“车停在这里已经不安全了。”物业经理说。当天上午,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人员告知物业,与事发大楼相邻的1号楼东侧外立面存严重隐患,需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警戒线的范围越拉越大。
西凌新邨搭建防护顶棚
接近傍晚,检测人员迎着落日眯缝着眼睛,把相机镜头拉到最长,逐层检查每栋楼的外立面是否有脱落迹象,一个人报楼层,一个人记录。检测人员告诉东方网记者,事发当晚脱落的外立面水泥层厚达60毫米,裂开后吸了水,重量增加,非常容易脱落。
检测人员在小区全面排查
检测人员做排查记录
一位业委会成员提出疑问:“脱落面是西面,是不是跟西晒有关?”检测人员表示,外立面空鼓、脱落成因复杂,可能是材料原因,也可能受温度影响,还可能是工艺细节处理不规范,“要等检测结果出来了,才能确定修复办法。”至于其他几栋楼的部分外立面仿佛打上了灰色的“补丁”,据物业称,这是以前发现墙体漏水而做的修复。
其他楼房外立面有灰色“补丁”
业委会也没闲着,一位业委会成员告诉东方网记者,事发后大家开会,业委会组织一些志愿者,提醒居民注意安全,注意绕道。“其实在事发前,就有居民反映从高空脱落过零零碎碎的外墙水泥,但这毕竟是老房子了,大家也没当回事,并没专门开会讨论过动用维修基金用于修复。”该业委会成员说。
隐患区域拉起警戒线
天申综合大楼:搭建脚手架加快排查隐患
事发次日,3月24日下午,东方网记者在茅台路威宁路路口看到,天申综合大楼门前拉着警戒线,警戒线内的两家店铺也停止营业。外立面瓷砖脱落处位于5楼窗户上方,脱落处约有6扇窗宽,窗口下方一空调外机已被砸歪。
天申综合大楼的外立面脱落部位
在天申综合大楼的楼下开餐厅的孙先生目击了事件经过,他告诉东方网记者,“其实在事发前一天,就有零星的墙体碎片脱落了。”到了3月23日下午4点多,外立面瓷砖再次脱落,“是一整块,砸在了下方人行道上。掉落砖块落地后,碎片飞溅似乎伤及一位老太太的腿。”
目击者供图
为防止意外再次发生,小区保安值守了一整晚,次日施工队搭建起脚手架。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这栋大楼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共9层,商住两用,低层是商用,高层则有一些住户。大约两周前,物业已经排查出大楼外立面的安全隐患,递交了材料给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修补,谁料还没等流程走完,事故就发生了。
现场已经拉起了警界线,并有值守人员
“除了老式建筑的问题,听说修缮费用也很高。”现场工作人员向记者分析到此类安全问题的另一个处理难点,“现在材料、人工费都贵,不仅仅是我们小区的楼,其他楼我估计牵涉到主要的一个问题,也是费用高。”记者向房屋工程业内人士咨询得知,“一个常规大小的小区,假如进行外墙修复的话,总共开价要100万,这还不算最贵的。”
现场搭建起脚手架
东方网记者从现场工作人员处最新获悉,“老太太已于事发当晚9点半出院,不幸中的万幸,她是受到了惊吓,没有受伤。此外,施工方说,要准备全面监测、全面修复。目前已经加快速度排除隐患。”
警戒线内店铺关闭,禁止行人通行
“谁的房子谁负责”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房屋量大面广、类型多样,建造年代不一、使用情况复杂。截至2019年底,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约14.12亿平方米,其中居住房屋面积约7亿平方米,非居住房屋面积约7.12亿平方米,竣工年份在1990年以前的房屋面积超过1.6亿平方米,随着时间推移,房屋安全管理压力逐渐显现。
近年来,上海聚焦老旧住房、高空坠物等安全隐患典型问题,通过旧住房综合修缮改造、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等多项举措,推进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上海陆续出台了《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建筑物空中坠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文件。
今年3月1日,《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两起事故发生后,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高坠隐患排查整改的通知》。文件指出,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业主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对房屋建筑外墙以及装饰物、外挂物等附属设施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物业公司代为维修防范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援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74条的规定,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危房治理责任,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而作为被委托方,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必要时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对存在高坠隐患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和属地街镇房管机构、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属于业主自用部位或者自用设施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业主。
隐患房屋建立“一楼一档”
上海市住建委和房管局要求,有关管理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执行机构要落实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对难以判断和原因不明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
对于已发生过高坠的房屋以及前期排查或社会、市民反映的高坠隐患房屋,要建立“一楼一档”;一时不能处理的,要采取设立围栏、警戒线,搭设防护网或防护棚等措施控制险情,同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处置的方法和时间节点。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实现动态排查整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逐步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强化城市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到全流程闭环管理。
作者:柏可林、刘辉
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