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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问流徒需酷刑(仗义兄弟变难兄难弟!男子醉驾被查 朋友一人扛下责任一人作伪证)

导读 盘问流徒需酷刑文章列表:1、仗义兄弟变难兄难弟!男子醉驾被查 朋友一人扛下责任一人作伪证2、再探权健:安保力量增加 保安盘问更仔细3、风声:李冰冰为演好裸身接受日军测量私密

盘问流徒需酷刑文章列表:

盘问流徒需酷刑(仗义兄弟变难兄难弟!男子醉驾被查 朋友一人扛下责任一人作伪证)

仗义兄弟变难兄难弟!男子醉驾被查 朋友一人扛下责任一人作伪证

郭某甲与郭某为何会同时翻供翻证,指认郭某乙为醉驾者?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让真正的罪犯逃脱处罚,还是另有隐情?

谁是真正的醉驾者?

一名男子醉酒后驾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被查获,同行的两名朋友仗义相助,一个顶包扛下醉驾责任,一个配合作伪证。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利用立案监督、引导取证、补充侦查等手段,还原事实真相,“仗义兄弟”变成了“难兄难弟”。日前,同案三人均被判处刑罚。

醉驾被查,承认后又翻供

2021年2月10日晚,交警在连霍高速巡逻时,看见一辆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停车,并有人员下车活动,便上前盘问,发现该车辆共有郭某、郭某甲、郭某乙3名驾乘人员,且车中酒气很重。考虑到3人有酒后驾车的重大嫌疑,民警及时组织3人做酒精检测。经检测,3人中郭某甲与郭某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223.6mg/100ml、132.66mg/100ml。

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郭某乙与郭某两人均指证郭某甲为驾驶员,郭某甲本人也承认自己为驾驶员,并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2021年10月,公安机关以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张军伟分别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证人。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郭某甲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称自己并非真正的醉驾者,而是为郭某乙“顶包”,还提供了与郭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此同时,证人郭某也否定了先前的证词,又指证郭某乙是当晚驾车的司机。检察官随即找到郭某乙了解情况,当问及当晚车辆的驾驶者时,郭某乙却称自己记不清了。

郭某甲与郭某为何会同时翻供翻证,指认郭某乙为醉驾者?时隔仅几个月,郭某乙为何会改口称自己记不清当晚的情况?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让郭某甲逃脱处罚,还是案件另有隐情?

检警协作,查明案件真相

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同时翻供翻证,案件证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引导侦查。

针对缺少视频证据的情况,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排查车辆途经高速路段的各电子卡口监控录像,查证车辆当晚的驾驶员。经过细致排查,发现一张卡口照片显示是郭某乙坐在驾驶位,与郭某甲、郭某的说法相吻合。

在掌握视频证据后,办案人员再次对郭某甲、郭某、郭某乙和其他证人分别进行了讯(询)问。面对证据,郭某乙交代了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

原来,案发当晚,饮酒后的郭某甲唆使同样已经饮酒的郭某乙驾车去往郭某处,接到郭某后,郭某乙驾车驶上了高速公路。被交警查获后,郭某乙因自己没有驾驶证,且此前因醉驾被处罚过,担心此次被查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便谎称是郭某甲驾车。郭某甲与郭某两人也出于朋友义气,配合他上演了一出“真假醉驾”的戏码。

立案监督,追诉一名漏犯

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将郭某乙与郭某甲一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发现,郭某作伪证妨碍司法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而公安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

今年3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于3月31日对郭某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同时,该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跟踪案件进展情况。由于疫情和身体原因郭某在外地无法回到原籍家中,办案检察官一边引导公安机关对郭某乙、郭某甲及其他证人进行讯(询)问、调取完善书证固定证据,一边和公安机关承办人一起规劝郭某投案自首。

今年6月9日,郭某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将郭某移送审查起诉。7月5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郭某乙、郭某甲(共犯)涉嫌危险驾驶罪,郭某涉嫌伪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认定被告人郭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刘立新 邵玉红 王崇)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再探权健:安保力量增加 保安盘问更仔细

1月2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再次来到天津权健自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寒冬的夕阳下,“人人体系权健之家”的招牌分外醒目。

“权健这下可能挺不过去了。”一位穿着厚实的大爷骑着电动助力车迎面而来,见记者在停车观望,嘟囔了一句。

相比较前几日,权健大门口进出的车流与人流明显减少,但安保力量却增加不少。“您从哪儿来,找哪个部门,有没有预约?”保安的盘问更仔细。

“没办法,特殊时期,请见谅。”一值班保安解释。

几个小时前,天津市成立的“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对外发布消息称,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本着依法依规依事实的原则,相关部门对权健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消息还称,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于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联合调查组有关负责人强调,天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人民的健康高度负责,合法的依法保护,违法的坚决打击,违规的取缔整治,绝对不允许打着直销的旗号干着传销的勾当。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天津的态度是严厉打击、严厉查处、绝不手软。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刘俊海教授认为,直销与传销就一墙之隔,二者的核心区别就是直销企业有牌照,传销企业没有牌照,传销靠拉人头等牟利,而直销靠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来盈利,但即使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也并不能保证其不从事具有传销性质的活动。

刘俊海指出,在执法实践当中,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是消费者的权益是不是受到侵害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不是受到了干扰和破坏。

律师曾杰认为,立案并不代表一定有罪,是否定罪,还需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予以立案。也就是说,目前来看,公安机关是初步掌握了权健涉嫌相关犯罪的证据,比如传销犯罪中,最重要的犯罪证据就是其层级式计酬的返利架构和欺骗、引诱性的推广模式。

资深律师段明解释,对于传销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虚假广告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段明还认为,联合调查组对外发布的信息中有两个关注点。其一,首先是权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其二,一旦认定权健单位犯罪事实成立,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权健而言,积极配合调查是应有的态度,没有退路。”段明说。

据可靠信源提供的消息称,权健内部已经开始了从上到下的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这意味着权健的自救已开始,直销行业的自净行动由此拉开序幕。

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张驰)

风声:李冰冰为演好裸身接受日军测量私密,硬是拍前喝了半斤白酒

导语:

电影《风声》是2009年上映的一部谍战大片,当时在大陆就获得了2亿5千万人民币的票房,这个成绩是相当了不起的。

它的题材类似于电视剧《潜伏》,这也是国内第一次将谍战大片搬上国际大片。

《风声》它讲述的是共产党卧底“老鬼”掩护“老枪”,从而与汪伪政府周旋的故事。传奇曲折的故事情节、幽暗神秘的人物内心以及充满灵魂的信仰力量,使得影迷不断叫好。

可是该影片在拍摄过程中,演员们却饱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风声背后那些角的故事。

01:王志文

王志文虽然现在很少出现在电视节目上,但不否认,他在影视圈里依然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他所扮演的角色,不管人物如何,他都能演绎出与众不同的个性来。

据说他接戏很挑剔,加上他现在年龄上来了,对于剧本就更加苛刻。故事情节不好,不接;人物不够鲜明不好,不接;甚至看哪个导演不顺眼,也不接。总之,能说服他并请得动他的人,没有点影响力是不行的了。

说来也奇怪,《风声》这部片子,导演是高群书和陈国富,拍之前他们根本就不认识。

王志文看过陈国富导演的《双瞳》《征婚启示》等片子,觉得拍得挺不错,仅此而已。

后来,导演把剧本发给他,王志文一看题材很感兴趣,也知道自己要演里面最大的反派一号——王田香。

他以前没有拍过此类角色,这对他来说是一大挑战。

王志文此前拍过的电视剧都是一些青春叛逆的人物。当然他也拍过其它反派角色,电视剧《黑冰》里面,他饰演的郭晓鹏,那就是一个让人恨不起来的反派。

王志文能跟《风声》结缘,这里面也有导演冯小刚的功劳,他跟王志文比较熟,他一介绍,加上王志文本身对陈国富导演的认可,前后发了两封邮件,此事就这么定下来了。

02:周迅

周迅在里面扮演顾晓梦,家境富裕,父亲还曾给汪伪镇府捐过飞机。因出身优渥,她整个人显得非常洒脱,任性、不拘小节,人物性格特别真实。

当时大伙都处在危机四伏的环境中,每个人都是带着面具生活,周迅给人的感觉,貌似面具是她,她就是面具。

她表面是破译人员,实则身份是地下党“老鬼”,职责就是保护自己的上司“老枪”。在最后的关键时刻,她为了救“老枪”,特意让李宁玉揭发自己,她一暴露,就不得不接受难以想象的凌辱和折磨。

王田香本来对顾晓梦有好感,想追求她,但当她暴露时,王田香依然很敬业,使用各种手段和酷刑来逼迫顾晓梦,说出真正的幕后黑手“老枪”。

后来看采访说,周迅演完被王志文用麻绳磨大腿肉的片段后,瘫在地上哭个不停,大伙都安慰她,可她已经陷进戏里,情绪收不回来了。

总之,周迅把一个女人面临崩溃的心理演绎得入木三分,真的是不疯魔不成戏。

写到这里,我想起梁朝伟在拍感情戏时,人戏合一,最后戏拍完了,他得抑郁症了。后来周润发告诉他,戏拍完了就不要再看剧本,都烧了它,然后换一个新手机,不要再跟戏里面的那些同行联系,避免想起这些事,就在家好好待着。

无独有偶,赵薇在接受采访时,说演员必须把自己陷进角色里去,才能感受角色的喜怒哀乐,才能演绎出有血有肉的人物。但因为这样,演员很容易抑郁,因为你一会笑,一会哭,看着就像神经病一样,时间一长,人怎能不生病?

03:李冰冰

李冰冰在里面扮演李宁玉,是一名科长。

戏里,她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卧底,把衣服都脱光,赤身裸体地接受黄晓明扮演者肥田的盘问,全程没有使用任何替身,不得不佩服她为艺术献身的决心。

肥田一边用尺子测量李冰冰的每一处身体,一边说着:“听说你是一个密码天才,但是你知不知道,我们身体的所有部位都是密码。”

这种心理上的刑罚,非常考验人性。作为一个女人,此刻你一丝不挂,羞耻心就会占据你整个思维大脑,于是,你想再隐藏内心的其它秘密就更难。

任凭李宁玉心理素质再强大,外表再淡定,这么直挺挺地站在那里,供别人羞辱,她还是受不了了,最后她崩溃到尖叫,一边泪流满面。

当时为了演好这出戏,李冰冰演之前,足足喝了半斤白酒,要不是旁边人拦着,肯定会喝到吐。演完之后,李冰冰也是蹲在那里直哭,这样的戏她从未演过。

不过,李冰冰全裸的这场戏,最后还是删除了,只留下脖子以上的部分。戏虽然是删掉了,但李冰冰的敬业精神,令人敬佩。

抛开这段裸戏,李冰冰的演技也是不错,跟周迅飙戏的时候,一点也不含糊。网上有人说,周迅是天生会演戏,往那里一站,就是戏;而李冰冰属于勤能补拙型,她有今天的收获都是她努力都来的。

果然“你只管努力,上天只有安排。”后来,李冰冰凭着这部戏拿下了影后的称号。

04:张涵予

在这里,我把黄晓明、苏有朋等都忽略了,因为人物太多了,篇幅有限。但不得不承认,两人在戏里的表现都非常好。

如果问我几个人里面,我最喜欢谁的演技,那么毫不疑问就是张涵予。他真是铁一般的男儿,绝对称得上真正的男子汉。

张涵予在电影里饰演吴金国,剿匪大队长,实则是地下党“老枪”。

一开始,我对他没什么好印象,以为他是反派。直到他为了掩护“老鬼”顾晓梦,被关进了小黑屋,接受各种惨无人性的刑罚,所表现出来的血性,让我由衷佩服。

尤其是周迅暴露后,他被送进医院时,还不忘唱“空城计”传递消息,真是让人泪奔。

当时的他,全身上下都是伤,在经过电刑、针刺、抽打等,意识早已模糊,生命危在旦夕,但仍然没有忘记自己的使命。

他的意志坚强得连汉奸老刘都看不下去,他说:“一般人三针下去,认罪的认罪,画押的画押,他真不是凡人。”

我们今天之所以能过上如此安静美好的生活,就是当初千千万万像吴金国、顾晓梦这样的爱国人士,是他们用血、用生命筑起来的城墙,造就了我们都美好时光。

正如电影结尾所说:

我身在炼狱留下这份记录,是希望家人和玉姐原谅我此刻的决定。

但我坚信,你们终会明白我的心情。

我亲爱的人,我对你们如此无情,只因民族已到存亡之际,我辈只能奋不顾身,挽救于万一。

我的肉体即将陨灭,灵魂却将与你们同在。

敌人不会了解,老鬼,老枪不是个人,而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

结语:

电影《风声》是根据麦家小说《风声》拍摄而来。

《风声》是麦家的代表作之一,曾获《人民文学》杂志优秀长篇小说奖,麦家个人也因此获得华语文学传媒盛典年度小说家奖。

《风声》是采用回忆的方式叙写,不同的往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忆”,有潘老回忆的“东风”,顾小梦回忆的“西风",以及需要跨越时间去感受的”静风“。

故事发生在1941年春夏之交,此时的中国,政治格局非常复杂。

东北有伪满洲国;东南有汪精卫的南京政府;西南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政府,西北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延安共产党为政府。几个势力各自为政,互相拆台,导致当时的社会混乱不堪、民不聊生。

裘庄曾是裘家人明目张胆开窑子的地方,后来改为军官招待所。一个月黑风高的深更半夜,突然来了两拨人,其中有辆车是五个人,三男两女,都是军官。

此后,为抓出内鬼,便开展了一场狼人杀的游戏,最终李宁玉牺牲了自己,在顾晓梦的帮助下,送出了消息。

有人说,电影《风声》没有拍出小说的悬疑感,过早揭露谜底了;还有人说,游戏设计得不够合理,游戏一旦开始,哪能随便加人或者提前退出……

但我想说,小说的故事情节足足346页,而改编成电影却不足两个小时,这么短暂的时间,要将紧张的气氛、波折的故事讲完,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编剧上有些瑕疵,也是可以接受的。

小说里,李宁玉是老鬼,结过婚,有两个孩子,而电影里为了映衬李宁玉的完美人设,将她跟顾晓梦的人物对调了,不仅出身豪门世家,还未婚,只有一个相好的男友,不过最后男朋友也被抓了。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不同是,电影里是周迅发了假情报,觉得对不起同伴,选择了牺牲自己;然而小说里是李宁玉发了真的情报,不过被敌人截获了,因为情报非常重要,所以才会不顾一切想要送出去消息。

如果看过电影的朋友们,觉得还不过瘾,可以购买书本《风声》回家慢慢阅读,相信会有不一样的心得体验。

刑事审判中认定自首的82条规则汇总

01 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

02 准备投案型自首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

03 传唤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04 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05 翻供辩解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06 纪委约谈型自首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

07 报警(报案)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08 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09 亲属送首型自首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

10 如实供述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11 共同犯罪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12 单位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13 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首认定的2条规则

14 投递信件型自首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

15 其他类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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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01

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第131号,明安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3: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第347号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4: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第373号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5:交通事故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虽构成事后“逃逸”,但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期》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6: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第468号 ,沈利潮抢劫案

裁判要旨7: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在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说出自己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首,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投案后在亲属围困、阻挠抓捕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主动劝阻亲属,但也没有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极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期》第598号 ,张东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8:虽然当时公安人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人此时的状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也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此,从客观条件看,不能认定周元军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1号 ,周元军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9: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特征,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期》第880号,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

裁判要旨10:犯罪后自杀又自行报案或投案的,构成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吴金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1: 自动投案并在公安、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罪行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拒绝回答讯问的,仍应认定构成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金万春故意杀人案;一审(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46号;复核(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25号

裁判要旨12: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其间又被公安机关发现还有余罪,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拒不到案并逃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余罪,就余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孙均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一审 (2011)甬北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09号

裁判要旨13: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其到案具有无可争辩的被动性,而其在已经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供述的,由于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不能成立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李云龙等抢劫、故意杀人案;一审(2009)一中刑初字第119号;二审(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11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19239823号

02

准备投案型自首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家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第153号 ,计永欣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后被抓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第191号, 薛佩军等盗窃案

裁判要旨3:“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进行佐证。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无任何投案的行为迹象,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0期》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准备去投案”表明主动、直接的投案行为尚未开始,只是在为投案做准备工作,而“正在投案途中”则表明投案行为已经开始,即已经启程前往特定机关投案,只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获。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并未“准备去投案”,也不是在投案途中,不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9期》第811号,赵新正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5:对“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第1078号 ,徐勇故意杀人案

03

传唤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期》第059号 ,庄保金抢劫案

裁判要旨2: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期》第354号 ,王春明盗窃案

裁判要旨3: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赵渭明故意杀人案

04

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交代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第082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2: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关键是看司法机关能否依凭现有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依据当时证据,行为人作案的可能性已经大大提高,达到了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能建立起这种联系的,行为人就属于犯罪嫌疑人;建立不起这种联系,而主要是凭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有作案可能的,行为人就属于“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第465号 ,刘兵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3: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已不属于“形迹可疑”,而是具有“犯罪嫌疑”的明显证据,其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故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无实质意义,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2号 ,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4:因形迹可疑型被留置盘问,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4号 ,刘长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5: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联系,是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在这种难以确切判断行为人是“形迹可疑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行为人属于“形迹可疑人”。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第944号 ,张芳元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第1037号 ,杨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

裁判要旨7:在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孙茂林、李有平、刘建海盗窃案

05

翻供辩解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第189号 ,郭玉林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第221号 ,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案、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3: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5号 ,李吉林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后,通知其到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76号 ,徐凤抢劫案

裁判要旨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其如实供述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前提下,即在本质上是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而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的辩解。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第943号 ,冯维达、周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6: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自首是否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7号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7:犯罪后自首,一审庭审中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仍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谢齐勇盗窃案

裁判要旨8:主动投案后一审首翻供,二审后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张春伟故意伤害案

06

纪委约谈型自首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1: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须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构成要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2: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虽不能直接认定犯罪事实,但此类线索具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办案机关掌握此类线索后,能够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一般而言,办案机关找行为人调查谈话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第755号 ,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3:犯罪嫌疑人被“双规”后才交代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系其罪行被有关部门完全掌握的情况下被动归案,并无自动投案行为,不构成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吴小富、邹金炎、方永福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4:在纪委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找其谈话的情况下,嫌疑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胡亦邦贪污、挪用资金案,一审(2010)静刑初字第321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36号;重审(2011)静刑重字第1号

07

报警(报案)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0期》第394号,陈国策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报警行为虽发生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但其在自己已报警,公安人员马上就会到来的情况下,有条件逃跑却未逃跑,而是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在主动接受刑事追诉这一效果上,被告人的行为与实施完犯罪后再报警没有区别。刑法第六十七条虽然规定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是“犯罪以后”,但这种规定并不是从犯罪是否完成的角度作出的,而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提示性规定,其逻辑性要大于时间性。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打电话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大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期》第522号,翁见武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之前报警,但其在报警时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在公安机关到达后也未主动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报案而非投案,不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期》第525号 ,王秋明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4:杀人后主动报警表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间又继续实施犯罪的,后罪与所自首之罪属于同一罪行的不同阶段的;后罪与所自首之罪属于同种罪行的;后罪与所自首之罪虽然属于不同罪名、但两罪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的;后罪与所自首之罪不属同种罪行,且两罪在事实上、法律上无密切关联,表明其主观上并未彻底放弃和终止继续犯罪的意图,缺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主观意愿,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0期》第831号,李国仁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5: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1集》第1044号,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

裁判要旨6: 犯罪后电话报警但不停止犯罪行为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张纪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7:主动报案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性质虽不一致,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翟永林以抢劫的被害人身份报案,是其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不当法律评价和认识,但其在将被害人王某年殴打倒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方面体现了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处理,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节约了司法机关侦破该案的资源,且其到案后虽对案件起因有异议,但对殴打王某年的事实一直如实供述,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翟永林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8: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情节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陶正根不构成自动投案,关键不在于其投案时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而在于陶正根报案后,在公安机关赶来询问时故意隐瞒重大犯罪情节,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说明其没有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图,故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陶正根故意伤害案

08

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

(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6号,谭继伟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认定熊华君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是适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8号,熊华君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3: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现场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客观上无法逃走,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尚娟在他人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虽然没有受到人身强制,但张某在报警后,一直陪同尚娟待在饭店内的员工宿舍内,尚娟在客观上不具备离开现场的可能性,其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80号,尚娟盗窃案

裁判要旨4:被告人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赶到,接受交警的询问,如实供述喝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在得知对方当事人报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况下选择了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属于典型的“能逃而不逃”情形,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黄建忠在公安人员到来后,主动交代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取血样,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黄建忠具有自首情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期》第899号,黄建忠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5: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徐俊响危险驾驶案,一审(2015)台黄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要旨6: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待警察来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加虎当众犯罪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没有离开,见民警赶赴现场后,又主动表明身份,陈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到上诉人刘加虎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刘加虎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7: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系自首。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振祥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振祥作案后,明知他人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林振祥故意伤害案

09

亲属送首型自首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栓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张栓厚犯罪后投案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期》第41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2: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与亲友联系,亲友劝其自首,行为人未明确表示,亲友也未将其送去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建武打电话给其亲属,在其亲友劝其自首时,任建武仅表示回来再说,虽没有拒绝,但“回来再说”并不能代表其有明确投案意思,至多只能证明其将来有自动投案的可能。但自动投案不是以不能确定的可能性为条件,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任建武可以选择到附近的公安机关自首,或者利用通讯手段先行投案。实际情况也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任建武时,任正与其他各被告人在一起,并无回来的意思,即使按照上述规定,由于任建武的亲属并未将其送去投案,任建武的行为也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25号,杨安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3: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义洋作案后其亲属一面及时报案,一面看守睡熟的张防其外逃;当公安人员赶到后,其亲属又带公安人员到张睡觉处将其抓获,张归案后亦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故依法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41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此情况与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并无实质区别,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孙传龙之父带领公安人员将孙传龙抓获归案的事实清楚,该情况与亲友陪同送去投案并无实质区别,孙传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自首的条件,应视为自首,原审认定自首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问题的精神。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第369号 ,孙传龙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5: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田成志的亲属有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成志的行为,且田成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体情节,对田成志可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田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田成志的亲属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田成志的行为,认定田成志具有自首的情节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在维持原审量刑的同时,对自首的不当认定依法予以纠正。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第464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

裁判要旨6: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张俊杰作案后发短信给保证人李某方,李某方打电话向张俊杰确认此事,并表示要报案,张俊杰回答“随便”,而后李某方与张俊杰妻子兰某萍联系,并在兰授意下报警,兰到达现场,发现确实出事后,亦让同事报警,虽然对他人报警并未反对,且在犯罪现场滞留并未逃离,但是,张俊杰在公安人员到达后,却手持匕首顶住胸部,不让公安人员靠近,表明其拒绝将自己置于公安人员控制之下,故不能认定自首情节。从亲友报案的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张俊杰的妻子兰某萍虽报案,但并未送张俊杰归案,张俊杰在公安人员到达后,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控制,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这一要件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期》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7:如果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处理的投案目的,即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初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吕志明在公安机关排查期间,因恐罪行败露而向亲属承认其和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否认系强奸被害人,亦不承认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且编造听见被害人家院内有动静这一虚假情节。吕志明经亲属劝说后,同意亲属联系公安人员,其目的并非要将自己主动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虚构被害人曾自愿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且当晚其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非强奸来“合理”解释被害人体内为何留有其精斑,以掩盖犯罪事实,撇清自己的涉案嫌疑。吕志明于当日20时许被带到公安机关,在口头讯问中仍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直至次日6时许才被迫供认犯罪。这表明,吕志明不具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处理的投案目的,即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初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9号,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

裁判要旨8: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获,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翌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翌琳在案发后打电话联系亲属,告知其将路某杀害并欲自杀,亲属在得知该情况后边报警边赶往案发现场,因袁翌琳亲属的报警行为,使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自杀的袁翌琳送往医院并予以控制,袁翌琳虽未亲自投案,但袁翌琳的被抓获与其亲属的代替投案行为之间有紧密联系,故可视为袁翌琳自动投案;袁翌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0号,袁翌琳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9: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根秀等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根秀的丈夫张某正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根秀,使之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归案后被告人王根秀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该态度表明归案并不违背其意志,对其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王根秀抢劫案,一审(2006)港刑初字第0029号

10

如实供述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报假案而不是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开始阶段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随同他人到公安机关,谎称是被害人玩枪走火致死,其目的是开脱自己,以逃避法律制裁。这是假报案,不是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作了枪痕、枪支鉴定,证实被害人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才在第三次供述之后开始承认枪杀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这亦不同于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鉴于其系报假案而不是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开始阶段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第80号 ,王洪斌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相反,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讯问而交代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闫光富到达公安机关后,并未主动供述其杀害李某华的犯罪事实,公安技术人员在闫驾驶的汽车中检出残留血迹后,经讯问,闫才供认其犯罪事实。虽然李某华的尸体是在闫的带领下找到的,但该情节系闫光富供述其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不能因此认定闫光富具有自首情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期》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3: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供述的故意杀人罪行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敲诈勒索罪行,既不存在罪名交叉关系,也不存在对合(对向)、因果、目的、条件等密切的法律关系。因此,汪某的故意杀人罪与其所犯的敲诈勒索罪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然而,汪某所犯的两个罪行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通常情况下,公民身份证往往与其本人人身紧密相随,汪某开立敲诈勒索账户的身份证如何得来、云某为何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汪某、云某本人身在何处等,这些事实都是汪某在交代敲诈勒索犯罪时必须交代的内容。如果其不交代在敲诈勒索前实施的故意杀人罪行,其后所实施的敲诈勒索事实就不完整、不清楚。因此,汪某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连续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前后衔接、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故不构成余罪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第747号 ,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4:被网上通缉的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了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王金良依法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其在潜逃期间因涉嫌绑架被大理市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该局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王金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5:实施犯罪行为后,经他人规劝表示同意自首,且未逃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毕素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毕素东作案后,在他人的规劝下表示要去投案自首,且未逃走,后被公安人员捕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应视为自首,对毕素东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毕素东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6:因犯贪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经DNA比对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既非如实供述罪行,也缺乏自首的其他必要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武荣庆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上海市虹口公安分局拘留后未主动交代故意伤害被害人蒋某娥的犯罪事实。随后经DNA比对,武荣庆被确认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在上海市普陀公安分局将武荣庆从虹口看守所换押至普陀的途中,武才供述了故意伤害被害人蒋某娥的犯罪事实,武荣庆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仅有如实供述行为不足以认定为自首,还要看被告人是不是存在自动投案的行为,或者被告人虽未自动投案,但其供述的是不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在本案中,是公安机关通过DNA数据滚动比对将武荣庆确定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即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该罪行,武荣庆在随后的换押途中才供述了该罪行,这就排除了适用关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情况。被告人武荣庆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该供述是在其已经被确定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受到讯问时作出的,既不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也不是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吴荣庆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7:服刑期间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且被追究的,因行为人已是自由公民,供述在查实之前,应判定为主动供述,依法应当成立自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因本案第二、三节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本案第一节盗窃事实,但警方对此未予查证,而张某某刑满释放。2012年2月22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三节事实,警方由此查实张某某在服刑期间供述的本案第一节盗窃事实,仍对张某某依法追究,故对其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张某某、董某某盗窃案,一审 (2012)普少刑初字第77号

11

共同犯罪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刘、庄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姚因与刘有经济纠葛而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致案发,这一行为尚不符合立功条件。但其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犯罪的基本事实,在一审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并不否认;尽管其举报同案犯的动机是泄私愤,并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辩解是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这一情节。从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和减少由于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角度出发,对其行为可视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应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期)》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裁判要旨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3期》第255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

裁判要旨3: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于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参与,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属实,也属于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仍不构成自首。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涛主动交代的罪行并非系其如实的供述,其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蔡涛盗窃案,一审 (2009)长刑初字第184号,二审 (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268号

12

单位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行为人作为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单位及其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个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鹭京海公司犯有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该罪行是由能够代表被告单位厦门鹭京海公司意志的负责人即公司总经理陈德福直接决定并伙同内部人员王建社共同实施的。作为被告单位总经理的陈德福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陈德福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陈德福个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第151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首并不必然构成单位自首,只有基于单位意志的自首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不论是单位集体决定自首还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体现的均是单位整体意志,也就是说,只有基于单位自首意志的自首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人WIM虽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其在归案前已于2008年6月离开斯威德福公司上海代表处。因此,其在归案时的自首行为仅能反映其个人意志,并不代表单位意志,故不能认定单位构成自首。因此,尽管被告人李何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亦不构成自首。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西班牙斯威德福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案 ,一审 (2010)宁刑二初字第19号

13

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首认定的2条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有关单位反映案件事实,没有隐瞒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没有逃避可能的刑事处理,不论其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曙光主动向被盗单位举报了其与他人盗窃该单位物品的情况,并由被盗单位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报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董曙光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至于投案的动机和其在一审期间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第381号 ,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裁判要旨2:仅仅向被害人承认作案,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周建龙向被害人承认自己的盗窃事实、向被害人书写“借条”及“还款保证书”,后归还部分赃款的这一行为,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因被害人告诉引致的司法处理,而是反映出其存在不愿意“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与被害人“私了”的心态。因此,周建龙的行为缺乏自愿“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自首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审法院据此没有采纳其此项上诉理由是正确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期》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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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信件型自首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被告人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在回国入境时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唐金国犯罪后潜逃至国外,并长期滞留在国外,我国司法机关难以将其缉拿归案,后在其妻的劝导下,主动给福清市公安局发信表明自己愿意自首,证实其在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自愿性;从客观方面来肴,在公安机关追捕唐金国期间,唐金国完全可以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是其放弃了在国外滞留不归的机会,在向公安机关表明自首的意愿后,自动返回国内。其行为已经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投案的自动性,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投案的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唐金国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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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需区别对待:前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使逃跑后再主动投案,对前罪也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后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对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属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再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抗诉机关对该部分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吴某故意伤害罪属自首并无不当。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第1081号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2:对恶意自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为, 被告人王俊新杀人后,当即报警投案,从其犯意的产生及行凶的经过看,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王俊新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及所应受到的处罚,虽然自首不问目的,但其此时投案,决非出于真诚悔过,而是出于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目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王俊新的主观恶性,既想达到杀人行凶的目的,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宜对其减轻处罚。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王俊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3:在一人犯数罪且只对其中一罪有自首的情况下,自首从轻的效力仅及于自首之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辑》第86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鬼谷子仨徒弟:孙膑和庞涓为什么自相残杀?墨子咋成了搅屎棍

编译自《鬼谷四友志》大家勿当正史

老王:这是民间对庞涓孙膑兄弟两的恩怨的演义,黑白分明。

可惜了,把墨子写成了天才般的搅屎棍。

01

云梦山有一道绵延五里的山谷,名曰“鬼谷”,峰回路转,幽深莫测,阴气森森,相传晋平公时人王禅与宋人墨翟(后来的墨子)一同在此采药修道,后来墨翟云游天下去了,剩下王禅一人在此隐居,人们便叫他“鬼谷子”。

鬼谷子是个大学问家,精通数学兵学出世学等各种学问,偶然入市为人占卜,所言吉凶无不灵验,仿佛神仙一般,渐渐地有人拜他为师,他来者不拒,所收弟子中,孙膑、庞涓、苏秦、张仪四个最为有名。

那时孙膑还不叫孙膑,叫孙宾,齐国人,“兵圣”孙武之孙;

张仪和庞涓都是魏国人,苏秦是河南洛阳人;

孙宾和庞涓关系最好,两人结为异性兄弟,苏秦与张仪,也因关系好而结为异性兄弟。

庞涓学的是兵法,学了三年,自以为学成了。

一天,庞涓到山下汲水,听到路人说魏国正在重金招贤,他便动了心,想到魏国去找工作,又担心先生不放他走,犹豫不决,欲言又止。

鬼谷子见他表情,便心中明白,笑着对他说:“你时运已至,可以下山求富贵了。”

庞涓跪下说:“弟子正有此意,但不知此行能不能心想事成。”

鬼谷子便叫他去采一朵花来,他给他算一算。

当时是六月,百花开过,庞涓来到山下,找了半天,才找到一朵草花,连根拔起,打算呈给先生,又想到此花质弱身微,便随手一丢,又到别处寻找,再也没有找到,只得又回来,捡起先前丢弃的那朵花,藏在袖子里。

庞涓 剧照

02

庞涓回来见到师父,却说“山中无花”,鬼谷子说既然无花,你袖子里藏的是什么?

庞涓不敢隐瞒,取出呈上。

那花离土已久,又经日晒,已经蔫了。

鬼谷子问庞涓,知道这花叫什么吗?

它叫马儿铃,一开就是十二朵,正好是你荣盛的年数,此花采于鬼谷,见日而萎,说明你的前程将在魏国。

鬼谷子又说,他有八个字送他,让他牢记在心:遇羊而荣,遇马而瘁。

临行之时,结拜兄弟孙宾送他下山,庞涓对他说:“愚弟与兄有八拜之交,我若混得好,一定举荐吾兄,一同建功立业。”

大概庞涓之前撒过谎,孙宾将信将疑:“贤弟真的说话算话?”庞涓当场发誓:“弟若说话不算话,日后死于万箭之下!”孙宾忙说,何必如此重誓,两人洒泪而别。

送走庞涓,孙宾回到山上,鬼谷子见他脸上还有泪痕,问他是不是舍不得庞涓离开,孙宾说同学一场,当然舍不得。

鬼谷子问他:“你觉得庞涓之才,能为大将吗?”孙宾回答说,他在师父这里学了这么多年,怎么不能?没想到鬼谷子连连摇头:“未必,未必!”孙宾惊问其故,先生却闭口不言。

谋圣鬼谷子

03

第二天,鬼谷子对众弟子说:“我晚上听到鼠叫,你们轮流值宿,为我驱鼠。”众弟子领命。

轮到孙宾值宿的时候,鬼谷子从枕下取出一卷文书,对孙宾说:“这是你祖父《孙武子兵法》十三篇,机缘巧合到了我手里,我亲为注解,行兵秘密尽在其中,从未轻授于人,今见你为人忠厚,特传给你。”

孙宾问师傅为何不传给庞涓而独传给他,鬼谷子说:“得此书者,善用之为天下利,不善用之为天下害。涓非佳士,岂可轻付?”

孙宾接过此书,藏在自己卧室,谨遵师傅吩咐,不给其他同学观看,自己研读时,也是把门窗关得紧紧的。

得到此书,孙宾其他什么事也不做,日夜细读。

哪十三篇?一曰始计篇,二曰作战篇,三曰谋攻篇,四曰军形篇,五曰兵势篇,六曰虚实篇,七曰军争篇,八曰九变篇,九曰行军篇,十曰地形篇,十一曰就地篇,十二曰火攻篇,十三曰用间篇。

三天后,鬼谷子叫孙宾把书还给他,又逐篇盘问,孙宾对答如流,一字不差,鬼谷子高兴地说,你如此用心,就像你爷爷还活着。

04

再说庞涓别了孙宾,径直来到魏国,找到相国王错,对王错说他精通兵法,王错便把他推荐给魏王。

庞涓入朝时,正值厨师来给魏王进蒸羊,庞涓心中暗喜:当初师父说我遇羊而荣,果不其然!

魏王见庞涓一表人物,本已拿起筷子准备吃肉,见了他就把筷子放下,肉也不吃了,“迎而礼之”。

庞涓拜了两拜,魏王扶住,问他所学,庞涓说他是鬼谷先生的得意门生,已得师父用兵之道精髓,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不在话下,大王若用微臣为将,管教战必胜,攻必取,大可兼并天下,魏王说,先生这话,有点大哦,若是做不到肿么办?庞涓说若做不到,甘愿服罪。

魏王大喜,拜他为元帅兼军师,儿子庞英,侄儿庞葱、庞茅,俱为列将。

庞涓随后开始练兵,然后开始搞事,先侵卫、宋等小国,屡屡得胜,宋、鲁、卫、郑等国国君相约来朝,齐兵犯境,庞涓也把他们打退了,于是自以为立下不世之功,逢人就来一番自夸。

再说墨翟,云游多地后回到鬼谷访友,见到孙宾后与之交谈,大为赞赏,奇怪地问他,你学业已成,为何不出去弄个功名,却在这深山老林浪费时间,孙宾说他有一个好朋友叫庞涓,到魏国找工作去了,当初说好得志后就帮他,他正在等他的消息。

墨翟说庞涓早已为魏国大将,为什么还不给你来信?

这样吧,反正我没事,就替你去探探他的意思吧。

墨子(墨翟)

05

墨翟来到魏国,听说庞涓自恃其能,常常大言不惭,明白他不会帮孙宾了,就去求见魏王,魏王素闻墨翟大名,礼遇有加,向他请教兵法,墨翟随便说了几句,魏王大喜,想留他为将。

墨翟固辞:“臣是个野人,喜欢自由,不喜约束,不过据我所知,孙武之孙孙宾是大将之才,臣差他十条街,如今他隐于鬼谷,大王为何不召他来效力?”

魏王问他,孙宾和庞涓是同门,两人哪个强一点?

墨翟回答说他们虽是同学,但孙宾独得祖父秘传,普天之下也没有对手,何况庞涓!

墨翟说完,又云游去了,魏王把庞涓叫来问:“听说爱卿同学孙宾,独得孙武先生秘传,其才天下无比,将军为何不为寡人召来?”

庞涓回答说,臣也知道孙宾很有才,但他是齐人啊,宗族都在齐国,若到魏国来,必然会把齐国放在第一位,把魏国放在后面,所以臣不敢进言,魏王说士为知己者死,难道必为本国人才能用吗?庞涓说,大王既然希望他能来,臣马上给他写信。

庞涓虽然嘴上这么说,心里却想,魏国兵权,现在在我一人手中,孙宾一来,必然会打破这种局面,可是魏王有命,又不敢不从,且先不管他,他来后想个办法,阻断他进用之路就行了。

于是修书一封,呈给魏王,魏王便驷马高车,派人带着黄金宝玉,到鬼谷请孙宾去了。

孙膑 剧照

06

孙宾拆开庞涓来信,上面写着:“涓托兄之庇,一见魏王即蒙重用。临岐援引之言,铭心不忘。今特荐于魏王,来即驱驰赴召,共图功业。”

孙宾看完,呈给师父鬼谷子,鬼谷子知道庞涓已得大用,书信上却一句问候先生的话都没有,简直是忘本的小人,这个虽没必要计较,但庞涓生性骄妒,怎么能与孙宾两立?不让孙宾去吧,又是魏王的旨意,再说孙宾自己也想去,实在不好阻拦。

临行之前,鬼谷子为孙宾改名,改“宾”为“膑”,说是这样“可图进取”。

“膑”显然不是个好字,是一种剔掉膝盖骨的酷刑,先生为什么要给他改这个字,孙膑也没多问,只道天机不可泄露。

临行之时,鬼谷子又授锦囊一枚,吩咐他说,不到危急时刻,不要开看,孙膑道一声“谨遵师命”,便随魏王使者下山,登车而去了。

孙膑来到魏国后,暂住庞涓府中,谢庞涓举荐之恩时,庞涓颇有得色,又谈到鬼谷先生为他改宾为膑,庞涓吃了一惊:“膑不是好字,为什么改成这样?”

孙膑说,先生之命不可违。

07

次日一同入朝谒见魏王,一番交谈,魏王大喜,欲封孙膑为副军师,征求庞涓意见,庞涓却说,臣与膑同窗结义,膑乃臣兄,岂可兄为副,不如暂且拜他为客卿,待他立了功,臣就让贤,甘居其下。

魏王准奏,即拜孙膑为客卿。

庞涓不想让孙膑分走兵权的目的,算是达到了。

庞涓得知孙膑得到了师父的秘授,却未见他吐露,想把它套出来。

庞涓便请孙膑喝酒,谈及兵机,孙膑对答如流,问庞涓一些问题,庞涓却茫然不知,问孙膑:“莫非这就是孙武先生兵法所载?”

孙膑说然也,庞涓便想借书来看,孙膑老老实实地告诉他,那本书经师父注解,已与原本不同,但师父只让他看了三天,又收回去了,庞涓问他是否记得,孙膑说依稀记得,庞涓恨不得立即让他传授,又担心他起疑心,只得暂时作罢。

过了几天,魏王想试试孙膑的本事到底如何,便在教场阅兵,命孙、庞二人各演阵法。

庞涓布的阵,孙膑一眼便看出是什么阵法、用某法可破,孙膑布的阵,庞涓却茫然不识,悄悄问孙膑,孙膑又很老实,告诉他说,这叫颠倒入门阵,庞涓又问可变吗,孙膑说若遭到攻击,可变为长蛇阵。

庞涓便去跟魏王说,孙膑布的阵,叫颠倒入门阵,可变长蛇阵,及至魏王问孙膑,所得到的回答相同,魏王便认为庞涓之才,并不在孙膑之下,心中更加高兴。

魏王 剧照

08

庞涓可不这么想,因为事实明摆着,与孙膑相比,他差了不是一点半点,若不想个办法,今后孙膑的地位,肯定会超过他,说不定还会骑在他头上拉屎。

庞涓心生一计,在一次私会中套出孙膑还有两个从兄,半年后,他便伪造一封从兄叫孙膑回齐国效力的家书,让心腹徐甲冒充客商,假称孙膑从兄让他捎来家书,骗得孙膑回信,然后模仿孙膑笔迹,将孙膑回信略改动几个字,便成了孙膑暗通齐国的罪证。

然后他怀揣孙膑的“罪证”,入朝私见魏王,请魏王屏去左右,将“罪证”呈上:“大王请看,孙膑有背魏向齐之心,近日私通齐国使者,被臣在郊外截住了。”

魏王看了伪造的回信,自言自语地说,孙膑心悬故土,难道源于寡人未能重用?庞涓趁机劝魏王杀了孙膑,不然他若回到齐国,定为魏国心腹大患。

魏王想了想说,孙膑是应召而来,如今罪状未明,若贸然杀之,天下人不认为寡人轻士吗?庞涓说大王所虑极是,臣去劝劝孙膑,他若肯留在魏国,大王就给他加官进爵,如若不然,就把这个问题,交给臣处理吧。

接下来,庞涓又玩了个花招,骗孙膑请假一月回家扫墓,孙膑依然不知是计,果然上表请假一月,魏王见表大怒,该死的孙膑,果然想借口溜掉,便在表尾批道:“孙膑私通齐使,今又告归,显有背魏之心,有负寡人委任之意,发军师府问罪,任凭军师处置。”

09

军政司奉旨把孙膑抓到军师府,庞涓假装吃了一惊,军政司宣魏王之命,庞涓说:“吾兄放心,你是冤枉的,为弟定当力保。”

说完去见魏王,对魏王说,孙膑虽然私通齐国使者,然而罪不至死,不如判他黥刑,使他成为废人,终身不能回到齐国,这样既不要他的命,又无后患,魏王说,就照你说的做吧。

庞涓回到府中,对孙膑说:“魏王非常愤怒,非判兄死罪不可,愚弟再三求情,魏王才同意免除死罪,但须刖足黥面,这是魏国法度,愚弟已经尽力了。”

孙膑说能保得性命,已是万幸了,此乃贤弟之力,为兄没齿不忘。

庞涓便把刀斧手叫来,绑住孙膑,剔去了他的两个膝盖骨,孙膑大叫一声,昏死过去,醒来后脸上又被刺了“私通外国”四字,以墨涂黑。

庞涓假意啼哭,用刀疮药给孙膑敷上,用帛包扎,命人抬到书馆。

大约一个月后,孙膑伤口已经愈合,但因削去膝盖,两腿无力,无法行动,只能盘腿而坐。

成了废人的孙膑,只能靠庞涓供养,十分过意不去,不知如何报答。

一天,庞涓来到书馆,闲谈中“不经意”地问孙膑:“老兄还记得鬼谷先生注解的《孙武兵书》么?”

孙膑说基本上记得,“老兄可不可以写出来?”正想报答他供养之恩的孙膑一口答应,庞涓便拿来木简,要孙膑默写。

10

孙膑还没写到十分之一,庞涓就等不及了,问一个名叫诚儿的老头:“孙膑每天能写多少?”

诚儿虽然是庞涓的人,是庞涓派去照顾孙膑的,却对无辜受苦的孙膑十分同情,回答说孙将军因两足不便,十分痛苦,很多时候只能躺着,每天最多只能写两三策,庞涓大怒:“速度这么慢,什么时候才能写完!你催他写快点!”

庞涓发怒的样子,把诚儿吓得不轻,心想他们既是同窗,又是结拜兄弟,怎么这样呢?

诚儿不明白军师为何如此着急,悄悄问庞涓一个近侍:“军师请孙先生默写兵法,为何催得这么紧?”

近侍对孙宾也很同情,回答说:“你有所不知,军师表面上对孙先生好,实际上内心很是妒忌他,之所以留他性命,完全是为了兵书。军师吩咐了,等孙先生写完,就不给他饮食,把他饿死。此乃绝密,千万不可泄露出去,不然你我都得死!”

诚儿立即把这个消息,密告于孙膑,孙膑大吃一惊,没想到庞涓如此无情无义,怎么能把兵法传给这种人?可是若不如其所愿,他必然不会罢休,我的命肯定保不住!

对了,当初下山临行之时,师父不是给了我一个锦囊、叫我危急时刻打开来看吗?孙膑急忙打开锦囊,乃是一幅黄绢,中间写着“诈疯魔”三个字。

原来师父让他装疯,方能逃过此劫!

11

当天晚餐时分,饭菜刚摆好,孙膑正想举筷子,忽然声称头昏,并连连呕吐,吐了一阵,突然怒目圆瞪,指着诚儿大叫:“你为何下毒害我?”边说边把桌上的餐具,一件件摔在地上,食物洒得满地都是,又取来写过字的木简,向火焚烧,又扑倒在地上,口中骂声不绝,但含含糊糊,不知骂谁。

诚儿不知是诈,慌忙报告庞涓,第二天,庞涓亲自来看,只见孙膑脸上又是口水又是痰,伏地哈哈大笑,忽而大哭,急忙问:“兄长为何又哭又笑?”孙膑说,我笑魏王想害死我,可是我有十万天兵相助,他害不了我,我哭是因为没有我孙膑,魏国就无人做大将,说罢对着庞涓磕头,边磕边说,先生救命啊!

庞涓说你认错人了,我不是先生,是庞涓!

孙膑死死抓住庞涓的袍子,不肯放手,一个劲地叫先生救命,庞涓命左右使劲扯才扯脱,把诚儿叫到一边问,孙先生这病什么时候开始的,诚儿说是昨夜发的。

庞涓上车而去,满腹狐疑,弄不清孙膑是真疯还是装疯,想试一试真伪,便令人把孙膑拖到猪圈,孙膑蓬头垢面,睡在猪粪上而不知其臭,庞涓又让人送去酒食,那人骗孙膑说是他可怜先生,聊表敬意,是瞒着元帅的,孙膑明白是庞涓之计,故意怒目圆睁:“你又想毒死我么?”一把将酒食打翻在地,使者把猪粪和泥块给他吃,他却吃得津津有味。

使者报告庞涓,庞涓说,疯到这种地步,不足为虑了,从此便把孙膑放了,任其自由出入。

孙膑有时早出晚归,仍然睡在猪圈里,有时出去了不回来,随地而睡,或自言自语,或仰天长啸,市民认得是孙膑,可怜他的遭遇,时常给他一点吃的,他有时吃,有时不吃,疯言疯语不绝于口,所有人都看不出来是装疯。

后来,孙膑在齐国使者的帮助下逃离魏国,投奔齐国,被齐威王任命为军师,辅佐齐国大将田忌两次打败庞涓,并于马陵之战中将庞涓万箭射死,既为自己报了仇,又为齐国称霸东方奠定了基础。

墨子:关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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