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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用车祸打广告(用男童车祸打广告?柳州万达广场:新员工擅自发布)

导读 万达用车祸打广告文章列表:1、用男童车祸打广告?柳州万达广场:新员工擅自发布2、南宁一小车街头连撞6车,引发路边摊点煤气罐起火燃烧3、司乘互殴致公交坠江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

万达用车祸打广告文章列表:

万达用车祸打广告(用男童车祸打广告?柳州万达广场:新员工擅自发布)

用男童车祸打广告?柳州万达广场:新员工擅自发布

6月12日,广西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相关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回应,该局已对涉嫌用男童车祸做广告的柳州城中万达广场展开调查,如发现广告违规或违法行为将立即处理。

6月11日,柳州城中万达广场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悲剧!停车忘拉手刹,柳州1岁男童被卷入车底,不幸身亡……》一文,引发社会热议。

柳州城中万达广场官方微信发布的文章。

该文前半段内容为当天的一则新闻:一辆婴儿车被后溜汽车碾压,坐在婴儿车上的孩子不幸身亡。后半段则为柳州万达年中庆造势:“通过这起事手刹是多么重要的事情,看着都挺压抑的。没关系,小编接下来跟你讲一件特别兴奋的事情,缓解缓解您的心扉,让您换换心情,因为距柳州万达年中庆只剩3天!城中万达广场1元抢3斤大米又来了……”

该消息发布后引发网友质疑,不少网友称用男童车祸悲剧打广告的行为太过分,柳州城中万达广场的做法被指“吃人血馒头”。

文章后半段为柳州万达年中庆打广告。

6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柳州城中万达广场多位内部人员处获悉,发布该文的是一位工作约一个月的新员工,文章未经过上级领导审核擅自发布。事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已经对其进行处理,目前该员工已主动辞职。

一名内部人员称,柳州城中万达广场的年中庆活动还将继续,不可能因为这次事件将活动全部停掉,关于事件的详细情况要等官方通报。

柳州万达广场是万达集团进入广西柳州市的首个项目,也是广西万达广场中的第三座。其官方宣传显示,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斥资数十亿在柳州投资建设以大型购物中心、大型娱乐中心、五星级影院、五星级酒店、甲级写字楼及SOHO办公为一体的超大型城市综合体。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目前已就此事件展开调查,如发现广告违规或违法行为,将立即处理,并公布调查结果。

(原标题:用男童车祸打广告被指“吃人血馒头” 柳州万达广场:系新员工擅自发布)

来源:上游新闻

南宁一小车街头连撞6车,引发路边摊点煤气罐起火燃烧

10月25日晚上10点50分左右,记者接到群众爆料说,在南宁市东葛茅桥路口,一辆黑色奔驰车失控,连撞3辆小轿车和3辆电动车,随后又撞上路边夜宵摊,引发夜宵摊的煤气罐爆炸起火。

现场声

青秀万达这里撞车,爆炸起火。

又是车祸又是火灾,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南宁市民钟女士说,事发时她正准备在烧烤摊吃宵夜,刚坐下不久,就发现一辆黑色的奔驰车朝自己冲了过来,她赶紧闪到一边,躲过一劫。

南宁市民 钟女士

先撞捷豹,然后再撞到出租车。因为那时候我坐在那里,电车也放在那里,直接撞过来,我看到他撞到那个夜宵摊,直接起火了。

据钟女士和现场其他目击者称,当晚,黑色奔驰车在东葛延长线往火车东站方向行驶。在茅桥路口,黑色奔驰车正准备调头,就突然撞上了一辆黑色捷豹轿车。之后,黑色奔驰车又撞上了一辆出租车,然后撞上夜宵摊,接着还撞到了一些正在行驶的电动车,最后跨过绿化带撞到一辆沃尔沃轿车才停了下来。在撞上夜宵摊时,由于撞到了摊点的煤气罐,引起煤气爆炸起火。相邻的夜宵摊主甘女士说自己人没事,但心情久久不能平复。

隔壁夜宵摊主 甘女士

我老公叫我跑的。他看到那个车(冲过来)有危险。

甘女士的丈夫 叶先生

(你自己的摊怎么样了?)都不能用了,刚刚出来做一两个月,白赚了,我和我老婆没事就好了。

南宁警方通报:事故导致3人受伤:

目击者表示,事发后,奔驰车司机立即下车离开现场,已不知去向。当时司机神态慌张,怀疑是喝了酒。随后,交警、消防等部门赶到现场处置,并对道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当晚,南宁交警发布通报称,10月25日晚22时许,在南宁市东葛茅桥路口,一辆桂A牌号小汽车与路边烧烤摊点及另外3辆小汽车、3辆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及烧烤摊点煤气罐起火燃烧。交警部门正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

记者:孔德捷 梁量

司乘互殴致公交坠江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无意义

10月28日,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22路公交车与一辆红色轿车撞击后,坠入长江。

经过6天的搜寻、救援、打捞和调查,11月2日,重庆万州宣传部门通报称,经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

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被打捞出水后,公安部门对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到的车内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公交司机冉某与女乘客刘某争执并互殴,致车辆失控。

这是11月1日拍摄的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打捞现场。截至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 新华社发

乘客错过下车站与司机争吵互殴

警方走访以及结合恢复后的公交车内部监控视频显示,10月28日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万达广场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调查显示,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与父母一起用餐,未饮酒,21时回到自己房间,精神状况正常。

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车辆打捞上岸后鉴定显示正常,排除故障导致车辆失控。

两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涉嫌犯罪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涉事司机乘客是否故意犯罪?

专家认为乘客涉嫌故意犯罪,司机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发生过乘客与司机“动手”的事件。9月28日下午1时,合肥一乘客误以为公交车司机在自己上车后报复性刹车,挥拳打向公交车司机。

10月28日,北京一女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用牛奶击砸司机。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对正在驾驶中的司机无端施以暴力攻击,足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

罗翔介绍,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发生重大事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二是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没有争议;对于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唯一原因。

罗翔表示,据万州坠江公交车事件通报,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中乘客刘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机冉某的行为不宜以故意犯罪论处。

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

司乘隔离能否保障驾驶安全?

专家认为公交车乘客多,二者隔离,能有效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刘丽云(化名)是北京一名已有将近20年驾龄的公交车司机。在她看来,除了对驾驶人员自身的应变要求和素质之外,硬件方面的保护尤为重要。有隔离功能的公交车驾驶室此时就会变成一个“保护层”,能够减少和避免乘客对司机的干扰,确保整车人的安全。

此外,她也介绍,目前北京公交车上都会配置安全员,在车厢内有突发情况发生后,安全员相较司机能够更及时地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汽车驾驶员工作委员会主任范立看来,事故的发生与司机、乘坐的乘客以及公交车、道路状况等多个因素都有关联,应该综合看待。

范立认为,一个合格的驾驶员应该能有效、理智地处理类似的突发情况,面对威胁驾车安全的突发事件,应该迅速停车或采取措施来确保整车乘客的安全。此外,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乘客,也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范立也提到,目前全国大部分公交车都无法做到乘、驾人员隔离。但面对公交车庞大的乘客人群,难免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果驾驶区和乘客区更好地隔离,能够有效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确保安全。“这样的硬件条件是必须的。虽然它的利用率未必会很高,但一旦有紧急情况发生,它能够以防万一。”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无意义

在这次事故中,周小波的身份有些特殊,他既是一名救援队员,也是一名遇难者家属。作为重庆万州蓝天救援队的副队长,周小波是最早赶到现场参加救援的人之一。

10月28日上午,周小波和其他队员一同到场参加救援。后来确认他的父亲也在坠江的公交车上。

万州官方在11月2日上午公布了公交车坠江的原因,周小波也得知了调查结果。作为遇难者家属,周小波说,发生这样的事故,家属们都感到万分悲痛,但也要勇敢坚强地面对。

公交车坠江共导致13人遇难,2人失联,起争执的司机冉某和女乘客刘某也都在坠江的车上。提起事故原因,周小波认为,“不应该这样做,有话好好说,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客不要有过激的行为。”

事故原因公布后,不断有网友指责女乘客及其家属。周小波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结果已经造成,也不应该对女乘客的家属进行攻击,“他们家里也有人遇难,再进行过多的指责没有什么意义。希望有了这次教训,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汲取教训,不再引发类似的矛盾。”

新京报记者 康佳 倪兆中 刘洋 王巍 吴为

心酸!外卖小哥车祸受伤 醒后第一句话竟是:有一个单子还没送

撑起太阳伞,用衣物垫腿下防止高温灼伤……

15日,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广场附近,一群好心人,用自己的方式帮助因车祸受伤的外卖小哥。

面包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

她们为伤者撑起一片阴凉

8月15日14:20,刚参加完公司的培训班,中建隧道重庆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政工干事冯青荧拖着行李出来,准备和从外地来渝的小伙伴一起吃顿火锅。

刚走到斑马线,她们就看到巴南万达广场十字路口一辆面包车与外卖小哥摩托车发生碰撞。“外卖小哥已倒地不起,无法动弹,嘴唇发白,手臂明显擦伤,全身发抖。”

而面包司机站在车旁,正在打着电话,旁边还有几位路人,也都围过来看外卖小哥的情况。

二话没说,冯青荧跑过去关心外卖小哥的情况,“我问他有没有哪里特别不舒服,但他没有回应我,感觉人非常痛苦,意识模糊。”而就这短短十多秒,被太阳直射的混凝土温度太高,已让冯青荧撑在地上的手掌痛得不行,“举起来的时候,都已经全部通红了。”

看着自己的手掌,她立刻担心起外卖小哥的情况:“他受伤了,整个人还躺在地面。”于是,冯青荧和同事们一起用太阳伞和外卖盒子为小哥撑起了一片阴凉,并拨打了120和110,联系医务人员和警察。

这时,周围的男士也帮忙把还压在外卖小哥一条腿上的摩托车给移开。“因为他全身无法动弹,也说不出来话,害怕有骨折或者其他情况,我们不敢移动伤者,怕造成二次伤害。我找了一件衣服,慢慢地塞到他的左腿下面,避免皮肤直接跟地面接触遭烫伤。”

外卖小哥醒来后的第一句话

“我手机还在车上,里面有一个单子还没送”

10多分钟过去后,受伤的外卖小哥渐渐恢复了意识,嘴唇微张,“我马上凑过去,问他是不是哪里不舒服。没想到他跟我说的第一句话竟然是‘我的手机在车上,里面有一个单子还没有送’。”

冯青荧说,听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心里说不出的心酸、心疼和敬佩,无数种复杂的情绪,一时之间,我没能说出话去回复他。”

过了20分钟左右,医务人员赶到了现场,外卖小哥被送上救护车。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罗薛梅 实习生 李彦烨

狗狗未拴绳冲到路中间,司机避让不及撞上致狗死车损,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扬子晚报网

扬子晚报网9月17日讯(通讯员 张爱国 记者 梅建明)近年来,遛狗要拴绳子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社会共识。毕竟,宠物狗跑上马路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9月13日上午9时10分许,在南京上元大街万达附近,就发生了一起因狗狗未拴绳被轿车撞上的交通事故。

据介绍,当时小轿车驾驶人赵某途经事发地时,一只未拴绳的白色宠物狗突然窜到了马路中间。赵某刹车躲避不及,直接撞上了这只狗。由于事发时车速较快,致使车辆的前保险杠破裂,这只宠物狗被当场撞死,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司机赵某急忙下车查看。此时,一名江姓女子快速走过来,发现自家的狗狗被撞死了,声称买狗花了2000元,后续养狗又花了很大精力,要求赵某赔偿一万元。而赵某也称,自己的车子也被撞损坏了,修理费不低,不愿意赔偿江女士,随即报了警。

当地东山交警中队的民警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勘查以及调看事故发生地附近的监控,发现狗狗从马路边江女士经营的一家美容美发店内直冲上马路,并未拴绳,导致撞上了正常行驶的赵某的轿车。

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鉴于此,东山交警中队的民警判定,宠物狗的主人江女士因未对自己的狗尽管理职责,以致影响到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江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作为宠物狗的监管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从根源上制止宠物狗被机动车撞死的事故发生。在事故的处理中也要以责论处,江女士的宠物狗未拴系牵引,跑到了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上,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在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希望市民遵守养犬条例拴绳系带出行,切勿散放欢跑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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