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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德2012夏季破解版(卖盗版也要坐牢?)

导读 事件回顾话说有一温州平阳小伙叫小王,大学毕业后他就立志创业。2012年3月,小王发现了一个巨大的“商机”,他原来准备花几百元到网上买个正版导航地图软件,结果从一个论坛里发现

事件

回顾

话说有一温州平阳小伙叫小王,大学毕业后他就立志创业。2012年3月,小王发现了一个巨大的“商机”,他原来准备花几百元到网上买个正版导航地图软件,结果从一个论坛里发现了一款免费的破解版“凯立德”导航地图软件,而且很好用。小王想,如果把这款软件往淘宝上低价一卖,肯定畅销。于是,他下载了这款破解版“凯立德”导航软件,开了个淘宝店,以每件15元出售,还打出广告:“安装不成功包退!”短短一年时间,他净赚30多万元。

生意做得正红火,警方却找上了门。2013年4月8日上午,8名便衣民警把正和买家聊天的小王抓获。被抓获时,他还大呼冤枉:“这怎么会犯法,我不懂啊!”面对涉嫌侵犯著作权这个事儿,他一头雾水。和他一同落网的,还有温州瓯海、平阳、乐清等地的潘甲、潘乙、林某、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法律

分析

关于盗版这事儿,大家都明白是不好的,我们要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进而鼓励大家有创新意识,这样才能让全社会共同发展和进步。但是小王他们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国家都鼓励大学生创业,我好不容易想到一个生财之道,自谋职业,不给社会增加负担,这不是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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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想点子并没有错,但是你的点子不能是简单抄袭人家的点子,有人说是借鉴再创新,那也得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里面,更不能直接拿人家的点子过来复制,还不给报酬,那是赤裸裸地侵犯人家的点子啊!所以,首先要明确的是,小王他们的行为确实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怎么理解?

从本案事实中看,小王原本是想花几百元买正版的“凯立德”导航地图软件,那么他肯定知道这个软件是收费的,结果一不小心发现了一款破解版,还免费,那么他应当知道开发正版软件的人花了工夫来保护自己的软件(否则干嘛要破解),而免费提供破解版软件的人正好就是侵犯了人家想要保护的权利,这款免费软件就属于侵权复制品,他还拿去卖(出于营利的目的),所以他具有了主观故意

本来你自己下载了拿来用也就算啦,最多也就是用盗版,被人鄙视几句也就算数,大不了回一句:

估计大多数人不敢说没有,电脑里没几首百度下的新歌你好意思说你生活在网络时代?但是小王同志不是这样,“短短一年时间,他净赚30多万元”,用普通人的话来说就是:

用法律人的眼光来看,这是什么?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对!很多罪名里面的表述就是这个样子滴。本案中,小王的非法营利金额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标准(违法所得10万以上或尚未销售的货值达30万以上)。

相关

延伸

有人肯定要问,这事儿不是应该追究那个破解的人吗?他才是罪魁祸首啊!有道理,打击就要打击源头,对于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样有处罚依据,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不过这条罪仍然有主客观的要求,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3万以上)或其他严重情节(详见后文法条链接)。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

比如,有个黑客闯进了美帝的国防系统,兜了一圈又出来了,啥也没干,就图一乐子,顺带炫耀一下自己的水平,既没啥非法企图,又没有造成什么恶劣影响,甚至除了获得他们圈内的集体点赞之外,国防部和外界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啦啦啦,我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营利目的,你咬我啊!

假设他的行为真的能保证没造成影响,好像还真咬不到他。但是本案中破解人出于个人喜好和对宇宙的大爱,免费提供给网友下载的行为,如果点击量达到了5万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了,所以,他还是有可能涉嫌犯罪的。

除了涉嫌犯罪,著作权、专利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以及肖像权等人身权利还受到了很多民事法律的保护,别以为没有犯罪就没事,要是被权利人起诉要求民事赔偿,你分分钟可能输到内裤都不剩,此文不赘述,有兴趣可以关注“黄埔检察”微信公众号,有很多猛料哦!

既然说到了盗版,除了法律,咱们似乎仍然应该从更高的角度去探讨一下,好像罗胖在他的某期脱口秀中专门讲过这个话题,观点很新颖,他倒不是支持盗版,只是从各种角度讲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依稀记得他举郭德纲先生的例子,郭的相声貌似多数人都是在网上欣赏的,来源就是某位在现场的朋友拿手机拍完后再上传到网络,这就是盗版,侵犯了郭先生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但郭先生正是在这种爆炸性的传播方式中获得了上千万的钢丝,变得越来越有影响力,进而通过广告、录制电视节目等其他方式获取了收益。你说他本人是愿意打击盗版呢?还是愿意打击盗版呢?

对此观点,咱不能说对与不对,但鉴于现实中的网络传播速度,很多名不见经传的所谓网红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爆红进而获取利益的,对于他们来说,被不断复制转发也不见得全是坏事,搞盗版的也会通过这个办法获利,这里面似乎并没有谁是输家,好像达到了共赢的状态呢。各位元芳,您又怎么看?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文丨刘熙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7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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