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2修改器(老父杀子,70多位村民替他求情,检察机关: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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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老父杀子,70多位村民替他求情,检察机关:属正当防卫
- 2、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 3、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两会热议妇女权益保护 | 关注2022
- 4、太沙雕了!正当防卫4主角开玩具飞机轰天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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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杀子,70多位村民替他求情,检察机关:属正当防卫
检察官在案发地走访 “非常感谢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这下我又能开始新的生活了。”近日,湖南省长沙县高桥镇村民汤建东专程来到长沙县检察院,对该院检察官吴兰林表示感谢。2019年9月12日,长沙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汤建东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认定汤建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是该院首例适用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的案件。 七旬老父持钝器杀子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年近七旬的汤建东,与妻子周小红育有一女二子,大女儿外嫁,小儿子与小儿媳在外面打工,老两口带着10岁的小孙子和大儿子汤明一起居住。2018年10月2日,在外务工的小儿媳思子心切,但惧怕霸道的汤明,不敢到乡下接儿子。汤建东便将孙子送到市内亲戚家,让小儿媳去接。汤明在晚饭时得知此事,不满父亲送人的行为,当场将饭菜掀翻在地,边骂边冲出了家门。第二天傍晚,汤明回到家中,看到饭桌上全是素菜,对着母亲劈头盖脸地一顿怒骂。汤建东夫妇没有做任何争辩,任由汤明在厨房摔打锅碗瓢盆。后来,汤建东实在忍不了便出言相劝,但是汤明不仅没停下,举动反而更加疯狂。 汤明扯掉液化气灶上的输气管,将液化气罐拖到汤建东的房门口,用打火机点燃了已经拧开阀门的液化气罐,不停地说着:“我要把房子烧了,把你们炸死。”话音刚落,液化气罐瞬间燃起大火。面对汤明如此丧心病狂的举动,汤建东又气又急,将液化气罐踢到前坪,汤明却还要抢着拖回去。汤母周小红见状提起一桶水向液化气罐浇过去,不仅未熄灭火,还让汤明更暴躁了。汤明找到一把锄头边追母亲边喊道:“我要打死你。”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18年10月3日,汤建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该案被移送至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移送的还有汤建东所在村70多位村民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报告。汤建东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吴兰林陷入了沉思。 吴兰林除了仔细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还到案发地进行大量社会调查。他想知道,汤明到底是怎样一个人,竟对有养育之恩的父母和至亲家人如此疯狂?村民们为什么对“杀子”的汤建东如此力保? 村民反映汤明整天游手好闲,偶尔出去做点零工,已经40岁还是单身,依靠父母供给一日三餐。平时爱喝酒,手头拮据时,便向同组的邻居借钱买酒,大多都是有借无还。组上搞开发、村上开会选举他都会出现,通过阻工、撕选票等方式索要钱财。面对脾气大、蛮横不讲理、一言不合就动手的汤明,同村人都对他避而远之。 对于家人,汤明更是毫不手软。因细小的家庭琐事发脾气,轻则骂人摔东西,重则直接动手打人,上至父母,下至弟媳都不能幸免。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握好立法原意办案,吴兰林仔细研究了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相关正当防卫的解读精神,还认真查阅了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 吴兰林结合该案发生时的情形,认为犯罪嫌疑人汤建东是年近70岁的老人,面对40岁身强力壮的汤明持锄头追赶其妻,当时的情绪应是气愤、担忧、紧张的。另外,汤明点燃液化气罐的行为具有不法侵害性和现实危险性。 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过去我们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往往建立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忽视了将自身融入案件去思考,而事实上,面对意想不到的不法侵害,当事人难以理智作出判断,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尺度,仅凭本能作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吴兰林介绍,该案中汤建东出于保护妻子的心态,在夺过汤明手中锄头后反手一挥,将汤明击倒在地。汤建东的行为是其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保护他人及自身的合法权利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吴兰林介绍,汤建东见汤明被击倒在地准备起来,其当时不能确定汤明是否被制服、是否会起来继续作恶,只担心汤明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锄头背击打汤明,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考虑到案件重大复杂,且在当地影响较大,吴兰林将该案提交到该院检委会讨论,并向长沙市检察院就该案处理意见作出请示。长沙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同意将汤建东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批复。该院遂依法认定汤建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张吟丰 朱紫英 张琴) 汤明扯掉液化气灶上的输气管,将液化气罐拖到汤建东的房门口,用打火机点燃了已经拧开阀门的液化气罐,不停地说着:“我要把房子烧了,把你们炸死。”话音刚落,液化气罐瞬间燃起大火。面对汤明如此丧心病狂的举动,汤建东又气又急,将液化气罐踢到前坪,汤明却还要抢着拖回去。汤母周小红见状提起一桶水向液化气罐浇过去,不仅未熄灭火,还让汤明更暴躁了。汤明找到一把锄头边追母亲边喊道:“我要打死你。”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汤建东趁机将液化气罐阀门关上后,看到腿脚不便的妻子被儿子拿锄头追打,于是快步上前拦住汤明,奋力夺过其手中的锄头。在抢夺锄头过程中,汤建东反手一挥,锄头背击中了汤明的眉心致其倒地。汤明倒地后欲爬起,汤建东担心其爬起来后会继续行凶,于是对汤明的头部连击数下,直到他不再动弹。事发后汤建东立即叫妻子报警,在家等待民警的处理。经法医鉴定,汤明符合他人持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70多位村民替老父求情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18年10月3日,汤建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该案被移送至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移送的还有汤建东所在村70多位村民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报告。汤建东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吴兰林陷入了沉思。 吴兰林除了仔细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还到案发地进行大量社会调查。他想知道,汤明到底是怎样一个人,竟对有养育之恩的父母和至亲家人如此疯狂?村民们为什么对“杀子”的汤建东如此力保? 村民反映汤明整天游手好闲,偶尔出去做点零工,已经40岁还是单身,依靠父母供给一日三餐。平时爱喝酒,手头拮据时,便向同组的邻居借钱买酒,大多都是有借无还。组上搞开发、村上开会选举他都会出现,通过阻工、撕选票等方式索要钱财。面对脾气大、蛮横不讲理、一言不合就动手的汤明,同村人都对他避而远之。 对于家人,汤明更是毫不手软。因细小的家庭琐事发脾气,轻则骂人摔东西,重则直接动手打人,上至父母,下至弟媳都不能幸免。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握好立法原意办案,吴兰林仔细研究了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相关正当防卫的解读精神,还认真查阅了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 吴兰林结合该案发生时的情形,认为犯罪嫌疑人汤建东是年近70岁的老人,面对40岁身强力壮的汤明持锄头追赶其妻,当时的情绪应是气愤、担忧、紧张的。另外,汤明点燃液化气罐的行为具有不法侵害性和现实危险性。 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过去我们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往往建立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忽视了将自身融入案件去思考,而事实上,面对意想不到的不法侵害,当事人难以理智作出判断,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尺度,仅凭本能作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吴兰林介绍,该案中汤建东出于保护妻子的心态,在夺过汤明手中锄头后反手一挥,将汤明击倒在地。汤建东的行为是其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保护他人及自身的合法权利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吴兰林介绍,汤建东见汤明被击倒在地准备起来,其当时不能确定汤明是否被制服、是否会起来继续作恶,只担心汤明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锄头背击打汤明,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考虑到案件重大复杂,且在当地影响较大,吴兰林将该案提交到该院检委会讨论,并向长沙市检察院就该案处理意见作出请示。长沙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同意将汤建东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批复。该院遂依法认定汤建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张吟丰 朱紫英 张琴)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诉案件4件;二是指导意义典型,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据悉,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
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准确理解和把握
“正在进行”“行凶”等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法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7月,二人先后独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某回去,潘某以领回潘乙为由两次来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载潘甲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发生争吵,王某霞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3月22日16时许,潘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民家中,进入王某民儿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刚满月的婴儿时,被随后赶来的王某霞劝离该房间。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二人发生争吵。潘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全长26.5厘米,柄长11厘米,刃长15.5厘米,刃宽2.8厘米),左胳膊夹着潘乙走出院子大门,王某霞紧随其后,因潘乙不愿随潘某回家挣扎并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拦时,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后部、头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双眼,王某霞大声喊叫。此时正在大门外东侧棚房内收拾柴火的王某民听到喊叫声后,随手拿起一把镢头跑到大门外的水泥路上,见王某霞头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与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见状持镢头在潘某的后脑部击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某民又持镢头在潘某后脑部击打两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9分钟后,120到达案发现场,出诊医生发现潘某手中攥着匕首,经检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腰部开放性伤口、左腰部肌肉血肿、左肾包膜下血肿、左肾周血肿,左肾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潘某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23日,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30日提请批准逮捕。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的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为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4月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释放,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家属释法说理。经了解,潘某家中仅有其母胡某某(现年54岁)、其子潘甲二人,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经协调,镇政府已将胡某某列为低保对象,并向民政部门为潘甲申请困难救助。对于王某霞及女儿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当事人的现实困难,提高了办案质效。
(四)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苛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对等,判断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凶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闻声赶到时潘某与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头部流着血,王某民持镢头反击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实施防卫。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仍然存在,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仍处于“正在进行”中。王某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过于苛求其反击方式、部位、力度精确到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冲突,导致重大伤亡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时,对于因案致贫的家庭给予帮扶和救助,彰显了为民执法的情怀和司法的温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公民理性对待感情纠葛,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树立优良家风,建设和谐家庭,避免家庭悲剧发生。
案例二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
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
实施防卫致人重伤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组织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伤。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刘某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三)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对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般防卫,还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存在认识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四)典型意义
耿某华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二人重伤的结果,应当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同时,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序。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文明规范拆迁行为,教育被拆迁业主要参与协商,依法维权,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案例三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急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防卫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传销人员不法侵害时,面对多人围殴,尽管不法侵害人没有持器械,防卫人持刀反击,造成伤亡结果的,应当从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根据传销组织安排,陶某某将高某波带入窝点的一房间后,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机,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上前将其抱住,抢走其眼镜。因高某波情绪激动,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马步,并推搡高某波。高某波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要求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张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2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公安分局阐明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表示认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主办检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亲属开展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亲属表示接受处理结果。
(四)典型意义
在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围攻,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持刀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急迫状况来看,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释法说理,提升办案质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严重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对高某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四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准确界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
(一)法律要旨
准确界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是为了防卫合法利益还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在道路行车纠纷中,一方正常行驶,另一方违章驾驶,主动挑衅,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从谁引发矛盾,谁造成矛盾升级,以及行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要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准确认定,司法结论应彰显公平公正、邪不压正的价值理念。
(二)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14时许,申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饮酒吃饭后,由王某某驾驶申某某的越野车,欲前往某景区漂流。与申某某同向行驶的余某驾驶越野车,带其未成年儿子去往同一景区。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某欲违规强行超车,余某正常行驶未予让行,结果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防护拦发生轻微擦碰。申某某非常生气,认为自己车辆剐蹭受损是余某未让行所致,遂要求王某某停车,换由自己驾车。申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14.4mg/100ml)的情况下,追逐并试图逼停余某的车。余某未予理会,驾车绕开后继续前行。申某某再次驾车追逐,在景区门前将余某的车再次逼停。随后,申某某下车并从后备箱中拿出一根铁质棒球棍走向余某的车门,余某见状叮嘱其儿子千万不要下车,并拿一把折叠水果刀下车防身。申某某上前用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持棒球棍击打余某。余某在后退躲闪过程中持水果刀挥刺,将申某某左脸部划伤,并夺下申某某的棒球棍,将其扔到附近草地上,申某某捡取棒球棍继续向余某挥舞。围观群众将双方劝停后,申某某将余某推倒在地,并继续殴打余某,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申某某左眼球破裂,面部单个瘢痕长5.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为轻微伤。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1月,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以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立案侦查,同年12月分别移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后认为,余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对余某不起诉。同时,申某某在道路上追逐拦截余某,把余某的车逼停后,手持铁质棒球棍对余某挑衅、斗狠、威胁及殴打,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决定追加起诉申某某的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3月4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冲突、打架,导致人员伤亡,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多发。正确判断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行为人具有相互斗殴意图还是防卫意图,是司法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时,不能简单地以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就排除当事人具有防卫意图。应当从矛盾发生并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顺序、使用工具情况、采取措施的强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以防卫人的视角,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险性,防卫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进行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此案中,防卫人余某正常行驶,不法侵害人申某某挑起矛盾,又促使矛盾步步升级,先拿出凶器主动对余某实施攻击。反观余某,其具有防卫意图,而且防卫行为比较克制,造成申某某轻伤的结果,不能认定为互殴。余某在车辆被逼停,申某某拿着棒球棍走向自己的情况下,携带车内水果刀下车可视为防身意图,不影响防卫目的成立。
司法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观念,坚决摒弃“唯结果论”和“各打五十大板”等执法司法惯性。对引发争吵有过错、先动用武力、使用工具促使矛盾升级的一方实施还击的,可以认定还击一方具有防卫意图。在判断是否防卫过当时,不应苛求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完全对等。要依法对有过错一方主动滋事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现实生活中,道路行车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轻微剐蹭比较常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冷静处理纠纷。此案警示人们要注意道路行车安全,理性平和对待轻微剐蹭事件,避免以武力解决纠纷。
案例五
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是并列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现形式,就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对强奸行为实行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卫人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践中,强奸案件具有证据相对薄弱的特点,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期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周某某大声呼喊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使用头灯朝案发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无其他人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某的行动,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9月30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四)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许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稻田里,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裤腰带,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行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在证据采信上,此案发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间,没有目击证人,周某某供述稳定,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周某某的供述应予采信。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周某某试图求救但没有实现,在救助无门,逃跑不能的特殊环境下,在近两个小时的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对许某某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应当采信周某某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判断。
此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诉将对弘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戾气,促进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引领社会公众养成保护弱势群体的风尚,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安宁。
案例六
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共同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反击,造成暴力程度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响防卫强度的整体判断。
(二)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对薪酬不满经常旷工,因此受到公司处罚。2019年3月19日18时许,刘某某为此事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吵,便联系其亲戚欧某某来帮忙。欧某某于当晚20时许赶到该公司后,因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下班,刘某某便邀欧某某及另外两名同事一起吃夜宵喝酒唱歌至次日零时。酒后,刘某某认为同事文某丰“讨厌、不会做人,此事系文某丰举报所致”,遂临时起意要欧某某一起去恐吓文某丰。刘某某醉酒驾车,和欧某某一起来到该公司门口,用微信语音聊天约正在上晚班的文某丰到公司门口见面。刘某某拿出一把事先放在车上的匕首交给欧某某,并吩咐欧某某等文某丰出来了就用匕首恐吓他。
文某丰来到公司门口后,刘某某提出自己从公司离职,要求文某丰给钱赔偿。文某丰当场拒绝并转身欲返回公司。刘某某追上阻拦并抓住文某丰的左手,同时用拳头殴打文某丰的头部,欧某某亦上前持匕首朝文某丰的左胸部刺去。文某丰见状用右手抓住匕首的刀刃抢夺欧某某手中的匕首。抢夺中,文某丰所穿针织衫左胸部位被匕首划烂,右手手指、手掌均被划伤。文某丰抢到匕首后,拿着匕首对仍在殴打自己的刘某某、欧某某挥刺。刘某某被刺后松开文某丰,欧某某亦摔倒在地。文某丰即转身跑往公司保安亭,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文某丰将匕首交给民警,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因剑突下单刃刺器创伤致右心室全层破裂、右心房穿透创伤造成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文某丰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20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以文某丰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文某丰涉嫌故意伤害罪、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文某丰面对刘某某以拳头殴打和欧某某持匕首刺向自己胸部,夺下匕首进行反击,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20年4月3日对文某丰作出不起诉决定。欧某某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某死亡后,其父母、两个女儿生活陷入困境,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家庭申请社会救济,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困难补助。该案办理最终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四)典型意义
对于不法侵害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实施了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此案中,刘某某指使欧某某恐吓文某丰,到达现场后拿出匕首交给欧某某,尽管其吩咐恐吓的内容不确定,但当欧某某持匕首向文某丰的要害部位刺去时,二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已严重危及文某丰的人身安全。文某丰面对刘某某、欧某某共同实施的暴力侵害进行反击,无论造成二人中谁的死伤,都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暴力程度较轻的刘某某重伤或者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文某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特别是严重暴力侵害时,要敢于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孙风娟)
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两会热议妇女权益保护 | 关注2022
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意味着该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订。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草案共收到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次超8.5万。
妇女的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如反家暴、反性侵、反PUA等话题曾引发过广泛讨论。特别是去年,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尤其高。今年的全国两会对“打拐”问题做出了回应,“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的背景下,上会委员、代表热议包括“打拐”在内的女性人格权益保护、包括消除就业歧视在内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等具体议题,同时也建言草案的修订方向,呼吁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3月7日,江苏淮安,法官为女性居民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图/IC photo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界定“歧视妇女”“性骚扰”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于2005年、2018年经过了两次修订,共9章61条。
此次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目前修订草案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权益(权利)的保障。
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长期关注女性权益相关议题,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之所以称这次修订为“大修”,是因为它在立法技术上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它不仅是一个原则性、倡导性的法律,而且很多条文写得很具体、可操作,法院和公安系统都是可以直接用的。”
此次修订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对精神控制残害妇女,即PUA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此次修订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订时,将“性骚扰”一词首次纳入中国的法律条文,但当时并未对性骚扰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界定。此次修订则详细列举了性骚扰的表现方式,并且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建立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
2021年12月24日到202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1月22日,本草案意见征集在中国人大网上共有85221人次参与,意见数达423719条,数量远超同时期征集意见的其他法律修订草案。
对于此次草案意见征集,律师、关注妇女权益的专家学者以及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在互联网上起到了积极的动员作用。
吕孝权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在整个妇女权益保障体系里处于基础性地位。“这样的定位,其实就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吸纳其他部门法里面已经有的相关规定。此外,应该将国内部分地方实践中的优秀试点经验囊括进来。还要对照国际公约,进行本土化的吸收。无论是细化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规定,都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有所体现。”
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受关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打拐”
妇女的人格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包括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反性骚扰、反性侵等多个涉及女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议题。
去年以来,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尤高。3月2日,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根据要求,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今年的全国两会也对“打拐”问题做出了回应。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
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实施“买卖同罪”,以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认为,目前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轻的。但拐卖从来都不是拐卖者的孤立行为,恰恰相反,这是由收买方集体主谋悬赏,拐卖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非法暴力掳劫的行为。因此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的提案。在呼吁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起点的同时,朱征夫还建议,通过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认定因收买妇女、儿童而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等,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打拐”议题之外,反性侵问题也受到委员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教社常务副主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建议,健全女童保护长效机制,铲除熟人性侵滋生的土壤。
谈及中小学防性侵教育的难点,胡卫表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大部分受到性骚扰、性侵行为的受害未成年人,往往都与施害者熟悉甚至亲近,因此防范熟人性侵成为健全女童保护长效机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环节。
就业问题依旧是热点,代表委员热议女性劳动权益保护
女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样受到上会代表、委员的极大关注。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此次草案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其中包括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特殊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自2021年全面实施“三孩”政策后,各地均出台了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各地规定的女性产假范围大概是128至190天,主要省市基本上都是158天。而男性陪产假在7至30天,主要省市基本都是15天。对此,多位委员代表提醒,需警惕延长女性生育假可能带来的就业歧视。
蒋胜男指出,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之间的天数差异进一步加大,可能加剧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业歧视,进而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因此她建议,将男性的带薪陪产假增加到30至42天。
蒋胜男在接受央视网采访时还表示,育儿是夫妻双方的责任,目前的产假实质上默认照顾新生儿的大部分责任由母亲承担,应给男性更多的时间照顾产妇和新生儿。
在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看来,目前各省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延长了产假,但如果延长产假的成本由企业负担,那么企业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就很可能尽量不招聘女职工。因此她建议,国家财政应承担延长产假的成本,消除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提出,可以通过补助企业的方式,鼓励企业招聘育龄女性以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进而促进生育。
代表委员呼吁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据央视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初审修订草案时,李锐委员曾坦言,从目前我国现实来看,妇女被拐卖、性侵,遭受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今年两会上,部分委员、代表认为,目前的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致公党湖南省委会副主委谢资清在提案中表示,该条款应增加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和保护内容,强化公检法系统的职责。尽量避免一些妇女受害有法可依,却仍然存在求告无门、无人能管的情况。他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归属,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胡卫委员在建言女童保护机制时同样提到,熟人性侵的并不少,但是现实中报警的并不多。他认为,实施强制报告制度,不仅是对被侵害人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其他未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除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部分法律专家、委员认为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认为,现有草案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而且,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此,彭静委员建议,应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以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同时,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合力。
妇女权益保护的关键不单在于法律自身,执法和司法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上海市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马金芳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在社会治理层面,基层乡村因经济、文化、宗族等原因常成为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外之地”。很多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长期不作为,让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马金芳建议,要让法律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绩考评机制,把妇女儿童保护纳入政绩考评范围,将妇女儿童保护落入实处。同时,她还表示,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有效衔接。“要让前两部法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法律’,形成有效的惩戒和救济机制。”
吕孝权同样向记者表示,有法可依之后,需要面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这就需要执法、司法人员的理念和意识能够跟上,对法条所蕴含的立法精神有严肃深入的理解。”
吕孝权还表示,后续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地方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层面的立法做细化规定,出台地方层面的、具可操作性的保障办法或者条例。
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一些社会组织也在行动。万飞于2014年发起成立了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家暴干预、困境妇女儿童保护等工作。他向记者表示,国家的法律是在逐渐修改和完善的,法律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细节。“拿反家暴法来举例,虽然我们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仍然存在许多新问题,比如关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庇护问题,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流程应该如何操作,民政部门和妇联部门应如何联动等等。目前我们也在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稳定可靠的庇护场所。”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胡闲鹤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
太沙雕了!正当防卫4主角开玩具飞机轰天灭地
狂轰滥炸游戏《正当防卫4(Just Cause 4)》在发售后遭到了不少差评,不过官方一直在为它推出着各种更新。而最近的一次更新中,一些“玩具坦克”、“玩具飞机”的加入令人眼前一亮,十分滑稽。一起来看看IGN的演示视频吧~
可以看到,主角现在能够购买超级迷你型的儿童级坦克、快艇和飞机,坐进去的样子显得十分滑稽,必须蜷缩起双腿。不过别小看这些“玩具”,它们的威力一点不弱,仍然具有各种强力的火炮和导弹。那架小型飞机也真的能够飞上天去,而且即使倒过来飞行主角也不会掉下去,特别好笑。
《正当防卫4》中已经有许多类似的搞笑道具了,利用钩索、推进器、气球等能够让各种东西螺旋升天,或者原地疯狂打转。而现在这些“玩具”载具的加入也更添了一份乐趣。《正当防卫4》已经完全变成了一款沙雕智障游戏。
当然,这次更新不光是添加了新载具,还有新的免费挑战、《正当防卫2》怀旧皮肤、以及新的“恶魔”DLC包等。《正当防卫4》已经登陆PS4、Xbox One和PC,最近在Steam夏季特惠中打四折仅售151元。
北京: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或将由政府兜底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拟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正当防卫造成的身体损伤等免责
第十二届“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及好市民”评选表彰工作新闻发布会昨日举行。据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柴珠峰介绍,今年,北京市将针对见义勇为认定和免责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相关损失,或将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
评选:面向三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表彰每三年一届,今年适逢北京市第十二届“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及好市民”评选表彰年。
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柴珠峰介绍,此次评选,面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北京市居民在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人员,以及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按照计划,评选“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不超过50名(个)、“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不超过10个。
获奖者将获得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其中,本市人员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非本市人员授予“首都见义勇为荣誉市民”称号;同一见义勇为事件有两人或以上见义勇为行为人,授予“首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以市政府名义对获奖单位颁发“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奖牌。
奖励:已有1人通过积分落户办理北京户口
据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市颁发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有28个。其中,2017年,制定“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京积分落户时给予积20分”的奖励政策,这个分数与省部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硕士等条件相当。
据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张青之介绍,目前已有260位非京籍见义勇为者增加了落户积分,去年已有1位通过积分落户办理了北京户口。同时,见义勇为者还将获得孩子上学加分、冬季供暖补助等奖励和社会兜底政策。
柴珠峰介绍,北京市要求见义勇为人员要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上,因此北京市的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水平,在全国也是居于前列的。北京市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金额为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北京将近7万元。
对此,张青之强调,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统发管理,确保见义勇为资金发放安全规范,将见义勇为人员资金发放全部纳入统发平台。
变化1
首次增加社会评选 市民可参与投票
今年,北京市首次增加社会化评选。
按照计划,北京市民政局拟于8月中下旬开通微信投票链接,通过大众投票和专家评审,确定“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以及“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并按照评选程序对社会公示、履行报批手续。
在此前的6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举办见义勇为宣传月启动仪式,首次发布见义勇为3分钟公益宣传片,开展首个见义勇为宣传月活动。同时,确定每年的6月份为北京市见义勇为宣传月,集中开展见义勇为政策法规和典型事迹宣传。
变化2
年底前完成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细化
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柴珠峰介绍,2000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并成立专门处室开展相关工作。
柴珠峰表示,当前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存在三方面难题,首先是对于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时间没有限定,造成认定工作困难;其次有少部分报假案徇私利的情况,扰乱见义勇为申报认定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最后,当前相关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过于宽泛,实施起来有难度。
针对以上三方面情况,今年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已开展相关调研,以见义勇为认定作为重点,计划明确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实施时间、建立追责条款,以及细化免责条款,提交立法或实施办法修改意见。
柴珠峰解释,见义勇为免责,即面向在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正当防卫造成身体损伤等,由政府兜底,“相当于给见义勇为者买了一份保险。”柴珠峰说,顺利的话,预计年底前完成相关法律或法规的修订。
数说北京见义勇为 (2000年以来)
确认见义勇为人员1700余人
因见义勇为伤残29人
因见义勇为牺牲56人
被评定为烈士15人
评选表彰“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模范群体)”416人
评选表彰“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59个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荣誉称号47人
2017年以来非京籍见义勇为者奖励积分落户260人 (记者马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