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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布暴打细节(唐山警方透露打人案件细节)

导读 河北唐山某烧烤店发生的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12日通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

河北唐山某烧烤店发生的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12日通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陈继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都是什么人?是如何被抓获归案的?他们在案发现场做了什么?

9名犯罪嫌疑人有7男2女 5人有前科劣迹

据新华社报道,此前警方调查显示,这9人中有7名男性、2名女性,案发时多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警方初步查明,涉案人员中多人有前科劣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副局长邢涛介绍,有前科劣迹的5名涉案人员,其前科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目击者:所有上去阻拦的都挨耳光或被酒瓶砸

据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报道,现场有多名目击者曾拨打110报警电话。其中一名目击者说,“肇事男子扯着一位女生的头发,把她给拽出来了。这个过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头上砸。”他回忆道,“所有上去阻拦的,说句话的,他们就会直接一耳光,或者拿着酒瓶往脑袋上砸。我们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3个男生,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赶紧报警,我(拍视频)取完证之后,偷着去很远的一个店里边报警。”

这位目击者说,等他报完警回到烧烤店,肇事者已经跑掉。“所有事情发生得非常快,现场的人都还在一个震惊中的状态。120很快就到了,派出所民警也马上到了,他们就直接找店家看视频。”

警方:5分钟赶到现场,案发后打人者逃离

据中国之声报道,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介绍,受伤的4名女子其中2人伤情较重,在辖区某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另2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

“6月10日2:41,我单位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接到报警后,我单位2:46左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询问现场人员,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后,打人男子均逃离了现场。”

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 河北、江苏警方合作抓获涉案人员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迅速逃离现场,其中几人外逃到江苏。10日,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广泛调查取证研判,随后展开抓捕。在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和河北、江苏警方合作下,9名涉案人员于11日被全部抓获归案。

据警方通报,9名涉案人员中有5人在11日凌晨被抓获,另外4名涉案人员于11日在江苏某地服务区弃车,翻越高速护栏逃跑过程中陆续被抓获。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于11日下午在距离弃车现场西北方向约2公里处的一处茂密草丛里被发现。

针对这起烧烤店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唐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表示,要从严从快依法严惩,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保持依法严厉打击高压态势,持续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伤者公道、还市民安宁、还社会稳定。

焦点解读

打人者涉嫌何种罪名

是否为恶势力

案件发生后,大量网友对打人者表达了强烈的愤慨,怀疑其为黑恶势力,纷纷表示应依法严厉惩处。那么,打人者是否涉嫌犯罪,可能触犯何种罪名?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又会怎么量刑?

涉嫌哪种罪名

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上述九名归案者是涉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与判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解释,从视频监控反映的情况初步判断,打人男子在烧烤摊内无事生非、挑衅滋事,无端骚扰被害女性,进而逞强耍横,伙同多人采取暴力手段随意殴打被害女性及其同伴,致多名被害人受伤,情节十分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吉喜表示,光从视频中看,事件发生在公共场合,殴打对象不限于跟他产生冲突的白衣女子,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彭新林说,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界限明确,两罪在犯罪客体、主观故意、侵害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如果被害女性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轻微伤,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可实现罚当其罪。”彭新林解释,如果被害女性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以上,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则可依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打人男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3年至10年的刑罚档次内,选择适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为恶势力

认定“恶势力”有严格标准

需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

“对于恶性社会治安案件,如果涉及黑恶势力的,是要从严从快处理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小平告诉记者,认定“恶势力”有较为严格的标准。首先是人数的标准,要符合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组织,同时包括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等条件,如果仅仅就这一起案件的话,判定其为恶势力还为时过早。如果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些人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就有可能构成恶势力。

彭新林说,恶势力有明确的定义,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才能认定为恶势力。

“所以说,恶势力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这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进一步查证核实,回应社会关切。”彭新林说。

“饮酒”是否影响定性?

饮酒不是违法理由

醉酒和清醒面临同样刑责

至于该事件中存在的饮酒后是否影响案件性质的争议,北京市一法律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则指出,饮酒不是违法理由,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说辞,醉酒和清醒面临着同样严重的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中对着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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